欠繳稅款超10萬元即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黑名單”

金羊網訊 記者嚴麗梅、實習生侯琳琳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金羊網記者11月2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辦法》對此前執行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佈標準、信息公佈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出等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改後,只要欠繳稅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會上稅務部門“黑名單”予以公開曝光。

國家稅務總局在相關解讀中介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優化營商環境,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的修改:

名稱方面,將《原辦法》名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此舉主要是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後更為統一,便於部門銜接。

納入公佈範圍的案件標準方面,將《原辦法》中規定的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解釋,這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做出的修改。

同時,此次還做出一大修改,就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佈範圍,規定“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對於這一修改的理由,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是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做出這一修改。此舉為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佈範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公佈的時間方面,為了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規定,將案件信息的公佈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懲戒措施方面,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佈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納稅人權益,鼓勵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辦法》還就信用修復進行了修改,包括規範信用救濟程序,拓展信用救濟措施範圍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