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超10万元即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实习生侯琳琳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金羊网记者11月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办法》对此前执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只要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会上税务部门“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解读中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修改:

名称方面,将《原办法》名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此举主要是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纳入公布范围的案件标准方面,将《原办法》中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这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出的修改。

同时,此次还做出一大修改,就是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对于这一修改的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是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做出这一修改。此举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公布的时间方面,为了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规定,将案件信息的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惩戒措施方面,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此外,为了保障纳税人权益,鼓励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办法》还就信用修复进行了修改,包括规范信用救济程序,拓展信用救济措施范围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