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一侵害婦女的犯罪團伙在玉林市玉州法院受審

黑惡勢力

為非作惡

欺壓百姓

甚至對未成年人下毒手...

2018年11月19日,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由於該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及個人隱私,法庭依法不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蘇某、張某波、張某初、卓某武等4人夥同楊某清(另案處理)經過密謀,從藤縣騙女孩到玉林,以毆打、拍裸照及裸露視頻、打針等方法恐嚇威脅她們去賣淫。這個以蘇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有計劃地把被害人張某某及未成年少女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誘騙至玉林玉州區強迫賣淫,並對已經被控制的上述3名未成年女孩分別強行發生性關係。

「以案釋法」一侵害婦女的犯罪團伙在玉林市玉州法院受審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蘇某等4人形成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手段惡劣,夥同他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了強迫賣淫罪。

「以案釋法」一侵害婦女的犯罪團伙在玉林市玉州法院受審

被告人蘇某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是主犯,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波、張某初、卓某武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蘇某、張某波、張某初採用威脅的手段,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強姦罪。

玉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被告人最後陳述三個階段審理了此案。四名被告人有組織多次作惡,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作案手段惡劣,危害極大,侵害了婦女的性自由權利及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黨中央領導發起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進入攻堅期之後,以蘇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必將受到嚴懲。由於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日宣判。

法院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女性,特別是未成年女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要輕信他人的誘騙,在遇到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要及早逃脫並報警。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涉黑涉惡的違法犯罪活動要及時舉報。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黑惡勢力!

「以案釋法」一侵害婦女的犯罪團伙在玉林市玉州法院受審


供稿: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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