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將修訂物業管理條例!涉及公共收益等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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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首次迎來分組審議

修訂後的草案共8章103條

在現行條例基礎上

修改了79條、新增了19條

日常生活中廣受關注的

物業費收繳、小區公共空間管理、

業主委員會監管、停車位緊張等問題

都在修訂草案中作了詳細規定

重庆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公共收益等热点问题!

重慶現行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9年施行,對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各方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已不完全適應當前物業管理活動的需要。

修訂草案主要著力解決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監督難,進一步規範物業的使用與維護,進一步明晰物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主體責任,努力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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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怎麼開?

降低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條件

草案降低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要求,解決了首屆業主大會召開難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

比如,草案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50%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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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此外,草案規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 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住宅小區因客觀原因未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或者經業主大會委託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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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怎麼收?

業主和物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修訂草案中規定,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費方式,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最終用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其中,屬物業專有部分的費用,由業主繳納屬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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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託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已代收費用但未向專業單位繳納的,專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追繳,不得因未繳納費用而停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車位怎麼分配?

機動車車位(庫)

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小區車位緊缺或許是不少市民都在關注的問題,對此,修訂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車位或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依法出售車位(庫)應當進行公告,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屬住宅配套車位(庫)的,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屬非住宅配套車位(庫)的,每戶業主購買數量的比例,不超過持有房屋面積佔總非住宅建築物面積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有多餘車位(庫)的,可以向其他業主出售,每戶業主總計購買住宅配套車位或車庫不得超過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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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將建設單位的車位(庫)權屬登記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其車位(庫)的出售、租賃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應當公開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庫),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車位(庫)有空餘的,經公示後,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於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這項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草案也有提到。

草案規定:公共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對公共收益用途作決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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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誰來管?

企業定期公佈

物業服務信用信息情況

草案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加強信用信息管理,定期向社會公佈物業服務信用信息情況。

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信用信息採集和誠信檔案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或者更換物業項目負責人。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履職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信用信息檔案。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實施限制或者停止接房、供水、供電、供氣等行為,以及侵犯或者越權限制業主權利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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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草案

涉及多個大家關心的熱點

是不是條條都與你有關?

相信以後遇到相關問題

我們將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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