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8年8月14日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了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武市支行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自治區高院”)訴本公司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原告請求自治區高院依法判令解除與本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64038201-2017年[寧靈]字0022號、編號64038201-2017 年[寧靈]字 0023 號);請求依法判令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等共計272,024,694.84元,並請求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利息、複利、罰金、違約金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請求依法判令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共同承擔。

上述訴訟事項詳見公司於 2018年8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8-93)。

本公司於2018年9月21日收到自治區高院針對此案的《民事裁定書》[(2018)寧民初83號],2018年9月22日披露了《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97號)。

二、上述訴訟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本公司於2018年11月27日收到自治區高院送達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寧民初83號},判決結果如下:

1、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武市支行借款本金262,061,281.09元,利息9,440,524.52元、複利77,666.73元、罰息148,407.50元,合計271,727,879.84元(截止至2018年6月20日),並支付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

2、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4、駁回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武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1,923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武市支行預交,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張永春、馬生明、韓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複利、罰息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寧民初83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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