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图读懂再投资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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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的,实行递延纳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境外投资者用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从鼓励类项目扩大到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呢?一张脑图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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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Q:But……如果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呢?

A: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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