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重大事項、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是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基本依據。縱觀近幾年的一些資本市場“亂象”可以發現,不少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的主戰場在修訂公司章程上,有些上市公司一向錢包鼓鼓卻拿公司章程做擋箭牌吝於分紅,還有一些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給自己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開後門……
如何解讀上市公司章程、找出關鍵條款並識別其背後的玄機呢?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受《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其內容可以分為兩大類:法定事項和自治事項。法定事項就是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包含“應當”字樣的條款,基本按照《指引》的模板填空即可;自治事項主要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也是產生問題和風險的重災區,其中以下幾類事項最值得關注:
首先是在股東的召集權、提案權、表決權和投票機制上做文章。根據規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提案權。有些公司為了限制中小股東權利,在這些權利上額外附加了持股“連續12個月”的期限條件,甚至將特別事項通過的要求由出席股東的三分之二提高至四分之三。有些公司怕中小股東維護權益、擠佔董事會席位,故意未明確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未明確不得限制徵集投票權持股比例、未明確實行累積投票制等,使得中小股東發聲困難。
第二是限制股東大會(董事會)權限,鞏固董事會(總經理)控制權。典型的操作是修改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和擔保的審批機關與金額上限等,使得一些股東或董事根本沒有否決的機會。有的上市公司特別擅長玩文字遊戲,故意在“或”與“且”上做文章,讓人一不小心就掉進陷阱。比如某公司將總裁“決定單次交易的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低於30%的事項,且絕對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修改為“決定單次交易的成交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低於30%的事項,或絕對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修改後原本兩個限定條件只需滿足一個即可,根據該公司情況,意味著單次成交金額低於12億元的交易都可以不經董事會,總裁權限極大增加,無怪乎該公司後來爆出實際控制人夥同總裁侵佔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是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制度不完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於公司章程。現實中,很多“鐵公雞”在章程中未明確現金分紅優先順序、未明確聽取中小投資者意見採取措施、未明確利潤分配政策決策機制和調整機制、未明確現金分紅最低比例等。例如某上市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為由,拒不分紅,引發中小股東的憤怒和交易所的“敲打”。
第四,增設“驅鯊劑”“金色降落傘”等反收購條款。一是針對收購人設置障礙,增加股東義務、收購成本和難度;二是強化對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的保障。前者包括對“董監高”設置特殊任職條件,賦予董事會或大股東自行決策反收購措施、限制市場化收購行為。比如某上市公司規定“董事長應當在在職並連續三年以上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中產生”;某上市公司章程規定換屆選舉更換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等等。對於後者,某上市公司章程竟然規定股東大會在董事任期屆滿前不能無故解除他們的職務,否則要支付極高賠償金。
有人可能疑惑,這些條款造成公司內部治理混亂、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甚至違背公司法精神,這樣的修訂怎麼會獲得通過?但現實中,很多中小股東只追求短期收益,不在乎公司實際狀況和長遠利益,很少行使股東權利,為這些侵害自身權益的事情亮了“綠燈”。因此,中小股東除了掌握相應的知識和識別手段外,更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淪為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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