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金哲宏案?

青帝773


疑罪從無是黨的司法的進步,以此原則上是儘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當冤假錯案發生後,給予被冤枉人以賠償同時還需問責制度的完善(否則那些辦案人員有因為素質低下,職品人德的敗壞,也有故意形成冤枉假案的敗類的辦案人員),問責制度主要是以每件冤假錯案的發生都必須連接法官終身負責制,誰辦的冤假錯案就由誰承擔由此發生的國家賠償金支付的百分之比來由冤假錯案責任人承擔,絕對不能讓納稅人都給予全部買單的,如全部由納稅人全部買此單則會更增加了社會的不公平,為了公平正義則必須對那些造成冤假錯案的辦案人員制定負刑法責任制度,以此制度控制更大限度的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以避免國家公信力的損害,避免造成納稅人的錢財無良的損失,避免那些辦案人員的職品德的劣根性的膨脹或素質低下或故意製造等等,因為人活著一輩子本身就非常的不容易的,如在攤上如此冤枉的事情,如國家法律制度在不盡量完善以人性為本的助扶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上上的原則,那人活著就沒有了實質的安全感,幸福就更談不上了,所以國家不久的將來必會制定更人性更完美的法律與各種善妥為人民的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


大醫至簡1


對於金哲宏案說以下幾點:

一、如果金哲宏不是退伍軍人,那就不會是冤案。因為沒有退伍軍人的身體素質,早就折磨死了,還翻個什麼案?

二、高院兩次發回重審,不但沒有引起辦案人員(此處不用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稱謂,因為怕玷汙了這些神聖的稱謂)的重視,反而是給了它們(因不配用他們二字)繼續偽造證據及我偽造口供的機會。

三、為這次翻案的律師們及各新聞團隊才是法律的維護者!而本應是維護者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卻成了冤案的締造者!

四、金哲宏申請“國家賠償”是必然的,也是天經地義的。但對於該事件的追責也應該同時進行,希望不要草草了結!還世人一個公道!


觀天下談四川


以下是金哲宏案件的申訴代理律師的陳述:

我是金哲宏的申訴代理律師。

1995年9月,吉林省永吉縣人金哲宏被警方鎖定為殺害20歲少女的嫌犯。經歷3次一審、4次被判死緩、兩次被髮回重審,金哲宏最後被認定故意殺人罪。

今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稱:“本院經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這個案子當時沒有任何證據指向金哲宏殺人,哪怕是目擊證人的證言,只有金哲宏的供詞作為根據判決了此案。作為退伍軍人的金哲宏當時只有27歲,身體也很強健,但是當時他的遭遇是非常慘的,在監獄服刑期間他幾乎是拄著雙柺的,他就是在一定程度的刑訊逼供之下屈打成招做了供述。

我在2014年介入金哲宏案件,跟其他律師一起努力,終於推動了這個案子啟動再審。能幫助金哲宏平反,主要是這個案件中有很多疑點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比如,當時判定金哲宏殺人的動機是當時金哲宏與死者有了金錢關係的糾紛,而且在死者身上並沒有檢查出有關於金哲宏的生理物質。這與金哲宏口供的供詞有出入。

再比如就是,殺人的第一現場究竟在哪裡,到現在也是謎。金哲宏14份供述,前後說了5個地點。但是這5個地點沒有經過金哲宏辨認,也沒有現場勘查,拋屍地點與金哲宏供述的地點也完全不一致。

還有,金哲宏當時被逼認脫死者秋褲,可是死者當時只穿了一條磚紅色的褲子,並沒有穿秋褲。死者當時並沒有佩戴腰帶,死者的閨蜜也證實了這一點,金哲宏當時還被逼供說摘掉了死者的腰帶,可見這些口供都是不真實的。

另外,金哲宏供述往死者身上埋土是從下半身往上埋,可實際上死者的下半身根本沒有土。

還有很多細節的出入,可以證實金哲宏的證詞是假的,是屈打成招才有的。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金哲宏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金哲宏無罪。

感謝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持,真誠地期望媒體朋友們一路既往的關注和推動冤假錯案平反,關注司法公正。


雄關漫道A


有人說,金哲宏失去自由23年,即便沒有改判無罪,按照道理也應該出來了,言下之意,正義來得太遲,再慘也慘不到哪裡去了。

此言差矣,無罪釋放跟服刑完畢出獄,那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雖然結果都是重獲自由,但是含金量顯然是不一樣的。

服刑完畢,還是有罪之身,不僅自己終身揹著這個包袱,也影響到家人。一方面走到哪裡,都要被人指指戳戳,這是殺人犯的家人;一方面在就業方面受到影響,比如金哲宏的兒子報考政法機關公務員、參軍入伍、報考警校等等,在此之前都是受到影響的,屬於政審不合格的類型,而且不僅影響他兒子,孫子也一樣受到影響。

而現在金哲宏被改判,以上那些不利影響就不存在了。而且還有一點,服刑完畢,那畢竟案件沒錯,無論服刑多久,都是拿不到國家賠償的。現在金哲宏多種疾病纏身,拄著雙柺才能走路,失去了勞動能力,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出來生活也成問題,但是現在既然關押錯了,那麼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筆者簡單算了一下,大概是240萬元左右,至少下半生的生活有了著落了。

雖然正義姍姍來遲,但畢竟沒有缺位,就這一點而言,猶如黑夜裡閃爍的寒星,給夜行者以希望!我們相信,以後這種類型的案件會越來越少,這也是我們的美好願望!


打虎拍蠅


如何看一個案件,首先要看這個案件的事實部分,那麼,具體到金哲宏案件,有哪些事實呢?第一,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逮捕後被判死緩;第二,2018年11月30日,經吉林省高院再審,金哲宏被依法改判無罪。這是兩條基本事實。當然還有諸如歷次上訴、入獄23年等事實存在。基於基本事實,現在要做的就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申請國家賠償,並開展案件倒查機制,並依法進行處理。

這裡的問題是,這裡的討論,好像與金哲宏案相關的當年的女子被殺案無關了?確實是這樣,如果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案件是金哲宏所為,或者金哲宏就是兇手或者參與了案件,那麼,他就不應該被審判,而這也正是今天的審判結果的法律依據。也因此,金哲宏案與當年女子被殺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案件,現如今,金哲宏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處理自己的案件了。

至於女子被殺案,就是公安機關繼續偵辦的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金哲宏與此有關,那麼,他仍將為此負責(歷經多年,不知道能不能做到了),如果不能證明或者又找到了其它的真正的兇手,又或者在一段時期內無法破案,那屬於另外的問題了。

有人說,證據不足並不代表非他所為,這話本身沒什麼問題,那就需要補充充足的證據。但這樣說的目的又是什麼呢?難道說是證據不足也應當認定嗎?這樣的結論,毫無益處,不值一駁。

有人說,執法機關不會故意製造冤案錯案,我們也寧願相信此話為真,但問題是,還是要有充分足夠的證據,否則拿什麼給一個人定性定罪呢?

補充一點,證據不足也不代表永遠證據不足,如果有了新的證據,也就是說具備了充分足夠的證據,那誰也無法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需要做的仍然是尋求充分足夠的證據。而不是在此之前,就進行認定。你說是嗎?


不惑老羊


刑迅逼供,只是某些刑偵人員,預審人員想走捷徑的後果,他們怕做細緻艱苦的調查研究工作,以至造成一些冤假錯案;但也有一種情況,鎖定的嫌犯並沒有錯,但苦於技術落後,尋覓不到確鑿證據,急於從嫌犯身上打開突破口,嫌犯心中也掌握了警方無法獲取直接證據的可能,所以漏網之魚也是有的,但這不怪嫌犯,只怪我們的幹警沒有做深入細緻的工作!


長城84414


我絕不認為過去的警察是故意製造冤案的,那時的偵辦條件和偵辦理念,勘驗手段和現在無法比!疑罪從無,不是否認你是兇手而是證據按現在的證據不足而已!警察不會抓無辜之人而是辦案不細,沒有死證而已!請問真兇是何人?只有內蒙呼案,真兇抓到了,讓大家心服口服!


五生27


金哲宏案子我是冷笑著看的!算你小子命大,比聶樹斌、呼格吉勒圖運氣好多了……


卑躬屈膝中國國民


他本無罪,是說你有罪就必須有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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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波千里


全國人民強烈要求追責,把所有參與辦案的公檢法人員全部判刑23年並賠償受害人損失,國家不需要賠償,誰製造了錯案冤案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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