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卻是特殊之地|談談監獄“虐囚”事件

如何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力,打擊獄內抗改罪犯,維護監管秩序,長久以來困擾著監獄基層民警,面對罪犯各種未觸及犯罪的惡意抗改、辱警等破壞監管秩序行為,是訴諸武力還是用規章制度加以約束,其實是一個送“命”題。

在罪犯權益保護日益提升的當下,基層民警執法權威受到空前挑戰,面對罪犯的各種嚴重違規,特別是惡習不改的累慣犯,他們對獄內最嚴厲的禁閉處罰常視如兒戲,解除禁閉後仍我行我素,令整個監管秩序蒙羞,令管教民警威信掃地,極易引發惡性循環。

若這種情形不加以控制,其導致的後果猶如南美洲那隻蝴蝶扇動了翅膀,帶來嚴重且長久的秩序失衡。

面對如此困局,基層民警形如懸崖上的舞者,一邊是法律,一邊是秩序,稍有不慎就會跌入深淵,身陷囹圄。何去何從?不得而知。

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卻是特殊之地|談談監獄“虐囚”事件

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卻是特殊之地|談談監獄“虐囚”事件

01

11月26日,湖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湖州監獄民警錢某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犯罪立案偵查。

該案是今年10月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浙江省檢察機關自行立案偵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目前,錢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02

11月29日,依據2018年10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對某監獄民警尹某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一案立案偵查。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山東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現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尹某在監獄執行監管職務過程中,指使其他被監管人幫助,使某被監管人失去反抗能力,尹某利用縫衣針扎入其指甲縫中;並違規使用瓦斯催淚噴射器噴射已經被安全帶束縛的被監管人,給被監管人的身體和心理帶來極度痛苦,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目前,尹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兩起案件中,湖州檢方的通報過於籠統,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細節,不便評說。

單就山東尹某一案來說,檢方查明的諸如用縫衣針扎入被監管人指甲縫,使用催淚瓦斯噴射已經被安全帶束縛的被監管人的行為,如情形屬實,那麼尹某的做法確實有違法治,被追究相應責任也是應當的。

因為,錯就是錯,對就是對,必須涇渭分明,更不用刻意袒護某一方,而令法治蒙羞。畢竟,維護法治的公平與公正才是執法者應有的態度,無論是自己還是他人,概莫能外。

但也希望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方能充分考慮尹某的主觀動機,是出於發洩私憤動了“私刑”,還是基於維護監管秩序或民警執法權益而做出的衝動之舉。所以,案件的前因後果還須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並加以區別對待。

風起於青苹之末,兩起案件的最終結果關乎到監獄監管秩序的整體平衡,以及監獄在對罪犯行使懲罰功能時“度”的掌握,茲事體大,須慎之又慎。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承擔著懲罰和教育罪犯,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重要職能。監獄的長治久安,不僅關乎國家的和諧穩定,更與社會的公平正義息息相關。

而如何權衡監獄的懲罰效應與教育職能之間的關係,是考量監獄職能定位及自身價值的標準。

近年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罪犯權益得到空前的保護,而與其相反,監獄民警在依法履職時則受限於法律與制度的滯後而束手束腳。

刑法、刑事訴訟法幾經修改,而對應的刑事執行法(監獄法)卻早已過時。對於刑罰執行這一最能體現法治精神的執法手段,我們沒有統一明確的規範。

在執法過程中,對於如何執法,我們沒有成文的規定;對於履職過當,我們沒有從輕、減輕,免除責任的相關政策和條款;對於執法不當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也沒有明確如何賠償,整個執法過程如履薄冰。

而前期相關判罰導致的示範作用則令監獄警察不敢執法,不能執法,逃避風險。長此以往的後果是,因為逃避風險不願意盡職履責,然而,殊不知,不履職才是最大的風險。


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作為一名在基層十幾年的半老民警,小務相信兩名被立案調查的民警不會出於私憤而刻意做出虐待罪犯的行為,誰也不會變態到以虐待罪犯來取樂。想必被監管者一定做出了破壞監管秩序或其他抗改行為,才引發了當事民警為維護監管秩序而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

那麼重點來了,面對罪犯的惡意抗改、辱警等行為,我們該怎麼做?

是用拳頭解決還是依靠法律和制度加以約束?

大多數在獄內接受改造的罪犯都能認罪悔罪,主動接受教育轉化,但總有一些冥頑不化的罪犯不服從監獄的管理,甚至公開抗拒改造,在犯群中造成極大的負面及示範效應。對於他們而言,現有的法律及監獄的制度對其沒有絲毫威懾。

在執法監督愈加嚴格的當下,用拳頭來解決問題顯然有違法治精神,雖然小務很贊同一位網友所言:“事實證明,因文化、認知原因,絕大多數罪犯本質上還是聽從拳頭的!”但在維護監管秩序和確保民警切身利益之間,小務還是建議從立法和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1、儘快對《監獄法》進行修法,完善執法流程,規範執法細節。

2、將罪犯的禁閉寫進刑法,比如禁閉幾次即可由監獄向檢察院提交相關材料,再由檢察院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3、罪犯作為身份特殊的人員,理應更加遵守法紀,對於罪犯的辱警、襲警行為應以《破壞監管秩序》或《妨礙公務罪》加以追究。

4、制定全國統一的民警履職免責條款,明確民警依法使用警械造成被監管人傷害的免責細則。

#監獄#不是法外之地,卻是特殊之地。你我深處其中,都應心存敬畏!

附:虐待被監管人罪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PS /面對不服從管理的罪犯,你管還是不管?又該如何去管?我們留言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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