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金為300萬認繳,實繳了10萬,註銷公司需要補齊剩下的29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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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有負債,實繳的10萬元也足夠支付相應的稅費,完全沒有必要補齊出資,直接註銷即可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需要補繳出資有兩種情形:

1、規定的認繳出資期限屆滿

當前實行股東出資認繳制,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約定進行繳納出資,當然,股東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更改繳付出資期限。

2、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股東需要在未交付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足責任。

舉個栗子:

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實繳出資10萬,現公司資產共計也只有10萬,但公司債務20萬,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此時,股東需要在未繳付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足責任,即補繳出資10萬用於清償債務。

如公司並未實際經營,或者公司的資產大於負債(甚至沒有負債),那麼公司在辦理註銷時可以在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認繳300萬,實繳10萬),直接辦理註銷即可,當然,相關稅費還是要繳清。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是否需要補齊剩餘290萬,需要查看該290萬的認繳期限是否到期,到期就得繳;未到期不用繳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這也就意味著註銷公司前是否需要補齊剩下的290萬,需要看約定的出資期限是否到期。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已經到期但是尚未繳納的情況下,難以辦理註銷;當然如果辦理註銷時,出資期限還沒有到期的,那麼自然不需要補齊剩餘的290萬。

同時《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1)公司解散時,

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據此公司註銷時要不要繳足出資,一是要看是否到期,二是要看是否存在對外負債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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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前是否需要將未實繳資金繳足,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

一、公司現有資產是否能夠清償現有債務

二、股東認繳期限是否屆滿

如果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現有債務,至少需要補足實繳資本覆蓋現有債務;在公司沒有負債的情況下,如果認繳期限也沒到的話,當然不需要繳納。

但是,如果註冊資金已屆認繳期限,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將認繳期限屆至的部分繳足;然而,有些地方的市場監管局在這種情況下不繳足剩餘資金也可以註銷(但是稅款一般不會減免),所以

具體還需要諮詢公司註冊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如果市場監管局要求必須繳足,而股東又實在不想實繳的,可以先進行減資,然後再進行註銷,只不過操作起來會比較麻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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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也就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沒有按規定繳納出資,本身就是違約行為,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當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前提是其他股東已經足額繳納出資)。

所以,這個問題本身隱含著一個事實或者前提,也就是認繳出資額未到期。如果已經到期,即便要註銷公司,也必須繳足補齊,因為繳納出資對國家還有一個義務(繳納印花稅)。補齊之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按照程序清理債權債務,公告等等。

好,下面討論未到期怎麼辦?

辦理註銷時,出資期限還沒有到期的,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沒有未獲得清償的債務,不差錢,那你直接申請註銷,不需要補齊剩餘的290萬。

另一種情況是在辦理註銷時差欠到期債務不能清償,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按企業破產法規定,該出資額要加速到期,也就是必須補齊。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總結一下:

公司註銷時要不要補齊出資,主要是考慮公司對外負債清償情況。也就是到期要補齊,沒到期如果有債務未能清償也要加速到期,如果沒有債務也沒有到期就不用補齊了。

江蘇衡聖律師事務所王昌來律師


公司法專業律師王昌來


我發現,說要補的都是律師,專門看書的。說一分都不要補的,直接就可以註銷的,都是會計,會計三天兩頭去辦理工商稅務,律師天天看書卻就是不去工商,稅局實踐一次,很多時候,還是得一行是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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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現在註冊公司都有代理公司註銷也沒那麼費事只是添表格還要登報然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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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務超過了實繳資金的話需要補齊註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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