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後,小叔子、小姑子要來繼承房產,合理嗎?

上一期跟大家分享了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題,那麼今天,再來跟大家聊聊遺產繼承與分配的話題。

一、哪些屬於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二、遺產的分配原則

  1. 遺囑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原則
  2. 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3. 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4. 照顧分配的原則
  5. 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也就是說: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先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分配;

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繼承,一般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沒有上述人員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一般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論人數多少,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加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參加分配。

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時間早於被繼承人的,已死亡子女應當享有的份額,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遺產。

繼承人在遺產分配前死亡的,其享有的份額,依法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注:這種情況屬於轉繼承。轉繼承的繼承人先按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由第二順序繼承。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同上述程序。

給大家舉個生活中的實際案例:

楊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多年,楊先生父母健在,一直由其妹妹照顧。楊先生擁有24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育有兩個孩子楊一、楊二。楊先生不幸於車禍去世,請問財產該如何分配?

解析:這240萬元財產為楊某夫婦共同所有。在夫妻財產分割後,張女生分得財產120萬元,楊先生遺產為120萬元。

楊先生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張女士、父親、母親、兩個子女,因此120萬元遺產平均分給5個人,每人24萬元。

而標題中“老公去世後,小叔子、小姑子要來繼承房產”顯然是不合理的,只有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參加分配。

希望以上分享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老公去世後,小叔子、小姑子要來繼承房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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