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融水两地首例恶势力案件今日宣判!5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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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融水两地首例恶势力案件今日宣判!5人获刑
鱼峰、融水两地首例恶势力案件今日宣判!5人获刑

鱼峰法院

12月3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陶某居等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此次案件宣判邀请了鱼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鱼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及媒体记者等50余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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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初,被告人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发现在柳州市鱼峰区车园纵四路的职工之家门前经营早餐生意有利可图,为垄断该处早餐生意,三被告人商量由陶某居负责纠集他人(包括廖某英),并准备对讲机、甩棍等物品,用于被告人相互间的联络及驱赶职工之家附近的早餐经营者。2017年12月25日至27日,陶某居、覃某、韦某欢、廖某英纠集覃某军、李某、覃某云(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柳州市鱼峰区车园纵四路的职工之家职工之家门前,以口头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在职工之家东门前摆摊卖早餐的被害人王某河、罗某、左某勤、左某广、李某海、韦某华等人进行驱赶。因罗某、韦某华不听劝离仍继续在该处经营早餐生意,陶某居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罗某、韦某华的早餐摊点进行打砸。并于2018年1月3日,陶某居对王某河及在其摊位上购买早餐的顾客进行驱赶时,两人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陶某居、韦某欢使用甩棍将王某河头部及其岳母廖某娇手背打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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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廖某英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某居、韦某欢、覃某、廖某英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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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鱼峰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从犯作用、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陶某居等人相应给予从重或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韦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廖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融水法院

12月3日上午,融水法院对该县首起涉恶案件开庭宣判,涉恶被告人李德科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开庭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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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融水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承科及廖东宁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某酒店内与刘某等人发生争吵,经人劝离后,廖东宁、董承科回家后因不服被人追打,廖东宁通过电话召集李德科、吴道忠,再与董承科返回酒店门口寻找刘某等人实施报复。在回到酒店门口时,即看到刘某等人,故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德科持匕首、廖东宁持菜刀与对方打斗,造成对方刘某背部被砍中三刀,贾某某背部经融水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承科及廖东宁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某酒店内与刘某等人发生争吵,经人劝离后,廖东宁、董承科回家后因不服被人追打,廖东宁通过电话召集李德科、吴道忠,再与董承科返回酒店门口寻找刘某等人实施报复。在回到酒店门口时,即看到刘某等人,故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被捅一刀,梁某某的腹部被捅一刀,三人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董承科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打架的事实,廖东宁、吴道忠犯案后逃跑不知去向,李德科于2018年5月4日在广州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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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李德科于2011年10月16日至18日晚间,为耍威风、取乐、追求精神刺激等卑劣动机,与他人纠集在一起,酒后驾车,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多次无故拦截、殴打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形成恶势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李德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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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科与他人出于取乐、耍威风和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结伙无故拦截、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董承科与廖东宁因口角与他人发生争吵后结伙他人,李德科出于兄弟义气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科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董承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德科、董承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融水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德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承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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