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利退一賠三案反轉!欺詐不成立,車主“倒貼”20.1萬

去年10月,貴州省高級法院宣判了一起消法維權史上數額最高的“退一賠三”案件,賓利慕尚車主獲賠1650萬元,不過在一審過後銷售商提起了上訴。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對該案件作出了二審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被撤銷,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同時原告負擔31.1萬元訴訟費。至此,這起“史上最貴”退一賠三案塵埃落定。

賓利退一賠三案反轉!欺詐不成立,車主“倒貼”20.1萬

案件回顧

2014年車主楊某在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購入一輛價值近600萬元賓利慕尚。2016年,在一次正常保養過程中,楊某無意中發現,車輛在向自己交付之前,就有過大修記錄,為此楊某將新貴興公司訴至法院。

記錄顯示,車輛運抵貴州新貴興公司當天,該公司在移交檢查(PDI程序)時發現車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於是進行了拋光打蠟清除了損傷,這一處理操作記載於車輛的維修記錄中。之後車右後遮陽窗簾出現異響,新貴興公司又更換了遮陽窗簾總成,這也記載於維修記錄中。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級法院對車主楊某訴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在車輛交付前,新貴興公司對車進行過瑕疵處理和維修,但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已告知楊某維修情況,故可以認定前者故意隱瞞車況,剝奪了消費者應享有的知情權,致使消費者不能基於真實意願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換商品或退貨的權利。

法院認定新貴興公司構成消費欺詐,作出撤銷買賣合同,車主退車,

新貴興公司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的判決。

這輛賓利慕尚車款是550萬元,三倍賠償款是1650萬元。另外,由於楊某已經開了兩年多,銷售商退車款時可扣除折舊費,按165萬元計。

案件爭議焦點在於新貴興公司的PDI程序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欺詐行為。PDI程序是指新車交付前,4S店按照供應商的規定與標準,對車輛進行的檢查和矯正檢測。其中包括了新車外觀外飾、隨車工具等靜態檢查,功能性零部件、機械結構等動態檢查。一審判決後,新貴興公司提起了上訴。

二審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二審時,聽取了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關於PDI程序的陳述,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列出了經銷商應對消費者進行告知的情形和標準。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業慣例,對PDI程序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如何處理以及是否應該告知消費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

在二審過程中,案件聚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適用於案涉糾紛;新貴興公司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新貴興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楊某購入車輛並登記為非營運車輛,這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生活消費需要”屬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亦應適用本案。

新貴興公司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描述,法院認為:

關於商品信息全面告知,是指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財產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由於受損漆面比較輕微,通過拋光打蠟處理即可,此類輕微瑕疵處理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告知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對於窗簾異響更換,由於更換窗簾金額接近4萬元,這屬於對新車局部輕微問題的修復措施,並非是新車瑕疵整理。這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在這點上,新貴興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楊某的知情權。

那這是否會構成欺詐呢?首先窗簾更換沒有給楊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其次新貴興公司沒有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新貴興公司將兩處操作都如實記錄並上傳到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的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披露。

所以新貴興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欺詐”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原告負擔該案一審、二審的絕大部分訴訟費用合計30餘萬元。

“史上最貴”退一賠三案塵埃落定。一審時銷售商欺詐罪成立被判決退一賠三,車主獲賠1650萬元;二審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車主僅得到11萬元賠償,期間30.1萬元的訴訟費還需要車主承擔。對於車主來說,前前後後“折騰”了兩年多時間不說,到最後不但沒能獲得退一賠三賠償,還得倒貼20.1萬元,這個結果想必也是出乎了車主的意料。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第一款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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