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賣股權”的“牧羊案”二審開庭,江蘇高院被申請全體迴避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決定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分別是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其中,張文中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顧雛軍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李美蘭案指定南京中院再審。

12月6日,李美蘭產權糾紛系列案之一,原告江蘇牧羊集團原股東許榮華訴被告陳家榮、第三人牧羊集團總裁範天銘股權轉讓糾紛案的二審上訴案,在江蘇高院科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由江蘇高院副院長李玉生擔任審判長,民二庭庭長夏正芳擔任主審法官,各方當事人盡是委託國內的法學家、大案律師。

原告榮華的代理人王湧教授,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另一位代理人是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律師。

被告陳家榮的代理人錢玉林教授,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另一代理律師是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孫敬澤律師,長期代理由最高法管轄的各類疑難複雜案件。

第三人範天銘的代理人陳友坤律師,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主任,另一代理人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劉長律師,曾代理陝北千億礦權糾紛執行案等。

一、案件由來自看守所出賣的股權


江蘇牧羊集團創建於1967年,前身為國有企業邗江糧機廠,主要從事飼料機械的生產、銷售,邗江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享有78.32%股權,28名個人股東佔10.48%。2002年國企改革背景下,牧羊集團改製為民營企業。邗江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股權轉讓給當時的公司高層徐有輝、徐斌、李敏悅、範天銘、許榮華五人,每人出資52萬元,分別擁有集團21.44%、13.44%、13.44%、13.31%和13.21%的股份,由徐有輝擔任董事長、範天銘任總裁,許榮華等三位股東擔任董事。

2008年的牧羊集團連續兩年入選“中國機械500強”,號稱世界第二、中國第一的農業機械公司。2008年9月10日,牧羊集團董事會換屆前夕,牧羊集團時任股東、董事許榮華從臺灣考察歸來,被揚州市邗江區警方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刑事拘留。

根據南京中院(2016)蘇01民初2309號一審判決書顯示,許榮華被拘留期間,曾從看守所內致信給公司其他股東,請求“能提請市、區檢察院、法院、區委區政府出面進行協商”。10月15日,時任邗江區檢察院檢察長王亞民與同事莊巨明,進入看守所與許榮華見面。

這次見面之後,許榮華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意將持有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及相關收益、權益,以16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時任牧羊集團工會主席的陳家榮,並由陳家榮代支付許榮華對牧羊集團360萬元的欠款和相關稅款,最終轉讓價款總計2403.51萬元。

2008年10月17日,邗江公安局以“證據不足不批捕,需要繼續偵查”為由,對許榮華進行取保候審。隨後許榮華被釋放。2009年2月,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同年6月,邗江公安局對許榮華的取保候審以及相關刑事案件也一併撤銷。

二、許榮華夫婦的九年維權路


釋放後,許榮華開始踏上漫長的申訴路。2009年9月,許榮華向揚州市仲裁委申請看守所股權轉讓無效,請求撤銷該轉讓;但直到近七年之後的2016年7月5日,揚州市仲裁委才做出裁決,駁回了許榮華的申請。

許榮華對此不服,隨後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揚州市仲裁委的裁決,該案於2016年11月22日在南京市中級法院開庭。2016年12月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揚州市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

戲劇的是,2016年11月19日,從美國回來準備參加上述庭審的許榮華,在上海浦東機場再次被湖南省洪江市警方帶走,先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拘留,後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逮捕。2017年7月,許榮華再次被洪江市檢察院無罪釋放。

2009年9月,許榮華的妻子李美蘭以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無效。該案在揚州市中院和江蘇省高院歷經兩審,李美蘭均被判敗訴。2016年6月29日,江蘇省高院下達裁定,認定原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本案。該案即2017年12月2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依法再審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之一,至今沒有結果。

三、十年後一審勝訴拿回股權


2016年12月8日,揚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撤銷後不久,許榮華又將陳家榮、範天銘訴至法院,要求判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018年8月31日,原告許榮華訴被告陳家榮(牧羊集團工會主席)、第三人範天銘(牧羊集團原總裁)股權轉讓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一審判決,撤銷許榮華與陳家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陳家榮、範天銘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牧羊集團15.51%股權返還給許榮華。

法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榮華受脅迫所簽訂,李敏悅、範天銘的舉報行為看似維護公司利益,但其目的實為爭奪公司控制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許榮華被羈押於看守所,許榮華懼於範天銘、李敏悅藉助公權力對其不當刑事追責,被迫同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求恢復人身自由。

“看守所賣股權”的“牧羊案”二審開庭,江蘇高院被申請全體迴避


陳家榮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提出案件審理程序違法,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違法撤銷仲裁裁決等問題。


“看守所賣股權”的“牧羊案”二審開庭,江蘇高院被申請全體迴避



四、二審中雙方互指動用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


12月6日上午9點15分“牧羊案”二審開庭,上訴人提出,江蘇高院前院長許前飛以明傳電報形式干預案件,要求江蘇省高院集體迴避。

2016年9月12日,江蘇省高院以電傳的方式向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發出了《關於將涉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類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通知,要求此類案件統一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牧羊集團隨後開始實名舉報江蘇省高院原院長許前飛干預辦案的行為,並指其在向江蘇省人大代表所作的法院工作報告存在“未審先判”、干預司法的嚴重錯誤。

合議庭休庭20分鐘後,繼續開庭駁回了範天銘、陳家榮的要求高院迴避請求。“對於申請江蘇省高院集體迴避,這是管轄問題,不屬於開庭審理階段需要處理的問題。經研究決定,並報院長批准,不同意迴避。”審判長解釋說。

庭審氣氛緊張,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動用公權力插手經濟糾紛。法庭歸納了2008年10月16日許榮華與陳家榮在看守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受脅迫、應否撤銷,範天銘是否為本案第三人,範天銘應否返還股權,牧羊集團工會是否應作為本案當事人幾個爭議焦點,圍繞焦點法庭進行了調查,當事人進行了辯論。

其中,爭議的主要焦點仍然是許榮華當年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系受脅迫所為。對這一焦點問題,雙方觀點對立。

“我被帶進看守所後恐懼程度不斷加強,王亞民的出現使我的恐懼心理到達了頂點,他讓我轉讓全部股權,說轉讓了就可以無罪釋放,他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檢察院已經認定我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我心裡想著我不籤肯定是出不去了。”庭上,許榮華描述了轉讓股權時的情形。

“脅迫的主體、行為、時間、地點、過程都應該查明……”庭審中,牧羊集團一方當庭提出申請,希望法庭針對“脅迫說”調查取證,並申請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原檢察長王亞民參加本案訴訟。

整個庭審歷時十餘個小時。因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願意調解,合議庭將擇日宣判。

(本文綜合來自法治江蘇、每日經濟新聞、大眾網、上游新聞、中國經營報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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