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被解聘,状告公司胜诉后被调往工地,谁的错?

泪鋶满靣


这事儿可以从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分别解读。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当然属于公司侵害了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女职工状告公司以后,碍于法律权威公司最终服软,同意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但是,为了报复该女职工,公司明目张胆给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简陋的工地上班。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没有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相对舒适的办公环境。


因此,如果该女职工再次起诉,公司仍然会败诉的。

其次,从情理层面来看,显然是该女职工在耍心眼。据报道,该女职工刚刚经过试用期不到几天就怀孕了,这天底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我们有理由怀疑她,就是奔着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实很有可能是这样的,该女职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计划,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于是她就临时起意找个工作,等刚刚转正时就刚好怀孕,然后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毕竟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要给她提供舒适温馨的办公环境、不能让她累着、该放假就得放假,而且还要照常满足她的各种待遇。试问,如果她就是奔着这些好处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这口气?
更何况,此例一开以后年轻女性入职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难了吧。


冰焰


法律上公司败诉毫无争议,情理上女子被舆论指责,说明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标题说“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是不准确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这样一段话“女子3月入职7月发现怀孕,被催离职后维权胜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到工地上班!”


3月到7月确实是4个月,但是报道说女子7月“发现”自己怀孕,可不是4个月后怀孕。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倒推,女子的怀孕时间大致是在四五月份,也就是说在公司入职后试用期间就怀孕了。这到底产意外怀孕,还是有意找一家公司去怀孕生子?有不少网反映碰到过这么一种情况:有人想怀孕时觉得原来的单位工作强度大或离家远,就换个工作,不图工资高就图离家近之类的,上班就怀孕,产假休够了,哺乳期过了就辞职再换工作,这期间各种理由休息,单位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保护。

事件中的女士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咱们没法判断。但是从情感上讲,作为一家用人单位招聘了个员工肯定是岗位需要,如果还没上几天班儿就说怀孕了,在一两年内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很多用人单位心情不爽是肯定的,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儿那种。当然,女职工怀孕是正常现象,用人单位也应该有这种心理准备,但如果是在公司工作一两年再怀孕,估计大多数单位也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应,如果有人民群众的舆论肯定也是站在女职工这边的,但这种上班没多久就怀孕的,确实难得到同情。


当然,心情怎么样咱不说,法律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单位无权限制女职工的怀孕时间,哪怕是上班第一天就怀孕单位也无权处罚,更无权依此为由解约。法律对女职工这期间是有特殊保护,只是不犯严重过错,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事件中的这家单位先是解聘了这位女员工,但女员工提起维权单位败诉了,依法还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一个互相伤害的过程,单位败诉后通知女员上班却把女员工给安排到了工地。那个办公地点连面挡风的窗户都没有,可谓是四处漏风,唯一的取暖设施就是一个小炉子。这明显就是逼着女员工自动辞职的意思。

现在的状态明显就是双方耗上了,女职工依法要求得到怀孕期间工作的权利和待遇,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合同,就故意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上制造麻烦。对双方都是伤害。对单位的我表示同情但并不支持单位这种做法,毕竟法律是底线,不该突破。


当然,之所以有这种矛盾也是现行制度有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女员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也应该得到照顾,没有生育社会就没有未来。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也有难度,尤其是小公司现在用人成本本身就重,压力非常大,很多岗位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儿,有个网友用这么一段话形容这件事儿上用人单位的难题“一个萝卜一个坑,怀孕的萝卜工作压力不能大,之后休产假也不能薅别的萝卜填这个坑,别的萝卜也不乐意啊,也不能再招一个新萝卜,等产假萝卜回来了,新萝卜怎么办呢”


简单说生育是社会责任,但现在的规则把过多的义务推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担又重自然有怨言。我觉得应该考虑健全规则,对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应该有相应的补贴或税费减免,以平衡企业利益。也助于女性就业,否则企业担心这种社会责任的负担,后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时就避免这种可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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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律师杨文战


没有惩罚性赔偿,类似的事情可以说层出不穷、早已见怪不怪了。

怀孕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没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单位先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非法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不合适的工作,这单位一点也没有把法律和人权看在眼里。

解决办法:就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女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行政干预,这是有法可依的。当然,现在上新闻热点了,估计自有相关部门主动出手处理的。

个案解决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今天我想说的是:在忽略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才是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根本。

劳动合同法里有一项员工权利救济措施规定:被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主张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条规定恐怕有些缺考虑:和单位已经对簿公堂过了,再回去上班恐怕连员工自己也不好意思。可为什么有员工会主张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呢,比如本案这样的?那是因为,像本案这样的,如果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女职工接下来会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员工主张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而不是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那虽然可以拿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但她接下来一两年内基本就没有找到工作了(单位不会雇一个孕妇的),想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得自己交社保。总之,如果她选择拿赔偿而不是主张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她接下来将陷入失去生育保险待遇、一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窘境。所以,她宁愿面对可能的尴尬也要选择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尴尬也就算了,回去还被穿了小鞋,这对员工来说,法律的保护终究还是不够给力。

如果建立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员工可以向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赔个几百万元啥的,那员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足够的保护。如此这般,员工只要求赔偿即可,无需主张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然后回去被穿小鞋、权益继续被践踏了。

其实,就算有什么考虑,暂时还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那先按照现有法律——《合同法》的规定,将间接损失也纳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这总没有太大难度吧?像本案这样的,如果可以赔偿一两年内找不到工作的损失、可以赔偿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她何苦还要回去继续工作、继续挨人践踏呢?

在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间接损失赔偿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谈劳工权益和妇女权益保障,我认为还为时过早。


律法人生


这属于该公司领导的问题,心胸太狭窄了,也太小肚鸡肠了,像这样的公司能做成什么大事?

既然开公司,既然招收工人,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劳动用工关系。女职工也享有男职工同等的待遇,并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得以此理由辞退的。

而该公司看到女职工入职有四个月身孕了,认为该女子职就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了,也可能给公司做不了多大的贡献了,徒增加一个人的费用开支。于是该公司就不顾有关法律的规定,随意解聘女职工。这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女职工拿出法律武器进行劳动仲裁,继而到法院诉讼。这都是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表现,并无不当。该公司不依法办事且自私自利,当然败诉。

但是官司败诉后,该公司虽然不能解聘女职工,但是将女职工调往工地,到艰苦的地方去干活,这就好比是充军发配。这是在有意识的刁难女职工,也可以说是对女职工的打击报复。

公司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明眼人一眼都看出来这里面的门道。所以公司这样做当然是错误的,应当受到谴责。


法重情深


这事真不好说谁对谁错。我始终认为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法律也不能过于理想化。只能说双方都是有一定问题的。

单从法律上来说,这公司肯定是不占理的。在员工怀孕后,辞退员工,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最开始公司败诉也是肯定的事情。在公司通知员工回来上班后,却又把员工安排去工地上班,这么对待一个孕妇,似乎也不算地道。如果员工辞职又去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公司还是必然会败诉的。所以公司似乎承担了很多的指责。


另一方面,员工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同情公司呢?凡是做过人事的都知道公司最怕的就是这种,一入职就怀孕,然后很多工作不能做。生完孩子休产假,哺乳期完了辞职走人。公司就成了冤大头。这确实也是法律和情理的冲突。

所以有网友会评论,就是像题目中这样的女员工存在,才会导致女员工遭遇就业歧视。所以法律其实应该在情理之中找到合理的平衡。这事要评价谁对谁错,我都感觉不好说。所以答友们如何认为呢?


律师独角兽


法律上怀孕的女子赢了,道义上她估计会输得很惨,恐怕今后还想在当地找工作会有一定难度了。

刚刚看了视频,发现和新闻报道上的时间有出入。从拍摄角度来看,网上曝光的视频估计是女子找人拍摄的,而媒体报道该女子是2018年3月份入职的,其实还不算正式职工,还有3个月的试用期,女子称自己是7月份发现自己怀孕的。但是根据视频内容来推算,12月往前数7个半月,女子怀孕应该是4月份,也就是还在试用期。



本来孕妇是弱势一方,应该受到同情,但该女子如果是有意为之,那么她的做法显然有私人目的。说白了,还没有为公司做什么贡献,这几乎就是来蹭公司的福利了,不太厚道。站在公司老板的立场上,谁都不愿意当这种冤大头。退一步讲,如果该女子是正常入职之后一两年怀孕生子,估计情况会明显不同吧。

当然,按照《劳动法》来看,公司理亏所以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公司随后把该女子调到工地现场的毛坯房办公室里办公,的确也有借机报复的意思。这点就是公司不太会办事了,既然双方已经面和心不合,也没必要现在给一个孕妇小鞋穿。如果因此闹出叉子,公司多少还得担责,得不偿失。

就事论事,这件事双方都有问题,具体孰是孰非我想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了。


夜雨如书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是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2、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鉴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3、用人单位将女职工调往工地是否合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上述规定,鉴于本案中的女职工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将该女工安排一在建工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女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目前涉及怀孕女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少,因为很多公司知道随便解雇是违法的,一般不敢主动解雇,使用调岗逼迫职工自动辞职是一个很常用的手段,本案对具体案情不是很了解,不过可以根据大多数案件情况简单分析一二,说明该女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获胜。

本案女子起诉获胜继续回来工作被调岗了,目的很明显就是报复或者说逼迫其主动提出辞职,女子就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这里工作,如果继续,以后穿小鞋的机会还很多,如果不愿意了,主动搜集证据继续打官司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给职工调岗也是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根据一般情况大致有两类不同处理,协商调岗和单方调岗,现在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首先说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的规定,法律规定如果职工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的,公司可以对职工进行培训后调整到其他岗位,还有一种约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可以与职工协商后调岗,这种就是公司因为政策环境或者自身经营问题,导致该职位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需要公司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随意调岗都是违法的。其次,对于其他情况的调岗,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因为一般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内容都是有明确约定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公司没有协商擅自调岗就是违反约定构成合同违约,职工可以请求仲裁或者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本案女子如果不是协商一致的,也不同意调岗,首先需要分析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约定调岗的条款,调岗是否属于约定范围,如果不是,那么调岗理由需要公司说明,是否属于法定的两类,即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公司经营变化,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可以主张赔偿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孤独1749


老板也是人,正常的老板没那么心黑的,一个女员工,大学毕业就进了企业,工作一年后结婚,老板也随红包的,(前提是公司不是特别大,老板和员工有直接接触的)再半年后怀孕。该孕检孕检,该休息休息。工资照发。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育龄女性正常的生活过程,老板也是他妈生的。可是如果以劳动法为保护行那碰瓷之事,换了谁谁也不乐意当那冤大头。这不是钱的事儿,比方说我拿你当傻逼你愿意啊?至于有人说为什么大公司很少有这种事情发生,那就得说说一二三了,首先,大公司怕犯法,违法成本比小公司大,其次,大公司老板一般管不着这种烂事,都是人力资源的人管,人家也不花自己钱,没必要特意如何。第三,大公司难进,所以很少有进去生了孩子就离职的。那样个人不合算。


雪鹰365


公司和当事人都有错,但最大的错不在他们两方。

公司的错在于既然认可了现行规则,那么规则就是规则,捏着鼻子也只能咽下去。实话说这个公司还是比较耿直的,绝大多数公司会狡猾地采取另一种看似不犯规、实则构成对更多人合法利益侵害的办法——索性不录用任何育龄女性永久性入职。看上去这家公司也不是什么大公司,入职1个半月就怀孕的员工对这样的公司意味着什么,是谁都清楚的,换你我是这家公司的老板,该如何去想?所以它们的确违法了,处罚也无话可说,但这个法违得令人同情。

员工的错很多人都指出了,就是有刻意利用规则损人利己蹭福利之嫌,虽然在法律上她可以获得支持,也能保住自己的饭碗,但如此表现今后在工作单位和熟人圈里只怕也将会成为一个被敬而远之的人物,得失怕也是很难说的。不过人都有合法逐利的权利和自由,既然规则允许,法律保护,她这么做再怎么让很多人反感,也仍然是可以理解的,何况人生艰难,我相信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问题在于,不能既鼓励二胎又不制订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和女性员工处在利益冲突的对立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社会福利来承担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而不是让企业来背锅埋单,具体说,就是用社会性的生育保险和公共资金去补偿雇佣了育龄妇女、且该女员工在雇佣期间确实怀孕的企业,使之免因雇佣育龄妇女为员工而遭受损失,惟如此,才不会出现“要么企业被耗死要么女员工被赶回家”的两难。

当然,是否要鼓励二胎同样值得探讨,但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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