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評」執法的最佳平衡點與最大公約數

對一名具有職業素養的司法人員而言,執法辦案中最為棘手的事,也許不是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不是外在因素的干擾,而是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規定明確且無歧義的情況下,嚴格按法律規定辦卻存在明顯問題,社會效果不佳。

對此,我們的第一反應,或許是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本身有問題。不,現實生活千姿百態,執法中需要權衡與考量的東西,有時遠遠超出法律條文的描述與界定。比如某地一個檢察院近期辦理了一起涉稅案,犯罪嫌疑人系某公司負責人,在企業瀕臨倒閉的情況下,指使下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責令其補繳稅款並罰款,同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其構成犯罪,但在提審中又發現,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逃稅,主要是為了緩解資金緊張,為企業職工發工資;他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卻為那些困難職工解決了生計問題。此案如何處理?

如果嚴格依照刑法條文,對該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決定毫無爭議。問題在於,其逃稅犯意的產生,並非為了自身獲利,而是為了讓那些困難職工生活有著落,不給政府和社會添麻煩;如果在辦案中忽視這一點,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下一步他的企業該怎麼辦?那些還需要他幫助的困難職工怎麼辦?政府及當地社區又會面臨怎樣的難題?

上述問題提示辦案人員,在維護法律公正權威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間,需要找到一個嚴格執法與理性平和執法的平衡點。找到了它,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就能有機統一,否則,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就可能受到質疑。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稅收法規,破壞了經濟秩序,如不追究,就既有損法律尊嚴,也損害公共利益;相反,如果只從法律角度予以追究,而不顧及其維護困難職工利益,辦案的負面效應就會接踵而至。要求二者同等兼顧,其實是很難做到的。

雖然上述兩個方面難以同時兼顧,並不等於二者只能背道而馳。因為從二者之中還可以找到某種同質因素,如果將這一同質因素進行量化,那麼,它就像是數學領域的公約數,能被其他若干個量化了的整體因素進行整除,成為這些整體因素的約數。從本案的具體案情來看,如果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國家與公共利益、維護職工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等因素進行量化分析,那麼,儘量避免公眾利益和他人利益受損,即為上述各種因素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執法辦案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最佳平衡點,就只能圍繞這個最大公約數來把握。

檢察官的選擇是,鑑於犯罪嫌疑人已經補繳稅款、並受到罰款處理,綜合上述因素,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退回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這樣,既避免了因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使犯罪的危害後果未能修復,又從司法的角度,對其維護困難職工利益的善意,在道義上給予肯定,同時又防止和避免了因企業倒閉、職工失業而影響社會穩定,損害公共利益。

總之,對於執法中這些不同因素相互碰撞的問題,只要找到了其中最大的公約數,在此基礎上把握最佳平衡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就不難達到有機統一。

(作者系退休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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