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司機駕車連撞6次、撞傷6人是交通肇事逃逸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簡介

近日,某地派出所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移送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駕車連撞6次、撞傷6人,涉嫌刑事犯罪。

派出所民警經調查得知,王某駕駛小汽車抄近路趕往工作單位,駕車行至某小區附近時,由於道路狹窄,加上正值上班、上學高峰期,路上行人、車輛眾多。王某在避讓車輛時,不慎撞倒一輛電動三輪車及多名行人。事故發生後,王某並沒有停車或採取其他措施,而是繼續駕車沿非機動車道逆行,慌亂中與一名騎自行車男子發生衝撞。此時,王某仍然不顧他人傷情,改變線路由南向北行駛,誰知又接連與他人發生3次碰撞,直到撞上路邊磚牆才停下。期間,王某駕車共碰撞6次,撞傷6人,其中一名老人被車撞後倒地,造成重傷。

接到報警後,交警迅速趕到現場將王某控制。近日,公安交管部門將這起案件移交派出所偵查處理。

意見分歧

辦案過程中,就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出現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理由是:通過現場勘驗、調取案發現場視頻監控發現,王某雖然撞人、逆行,但其主觀上並非故意犯罪,只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而逃離現場。同時,王某並沒有在路上高速行駛、故意瘋狂撞人,其屬於慌亂中操作不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特徵。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王某駕車連撞6次、撞傷6人。其在第一次撞傷他人後,繼續駕車接連撞人,其中5次不顧他人傷情都沒有停車,直到最後撞上路邊的磚牆才被迫停下。王某置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於不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行為符合故意犯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

法理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王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首先,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在於嫌疑人王某行為“是交通肇事逃逸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是過失還是故意犯罪”決定此案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本案中,嫌疑人王某雖然本意並非故意撞人,但其第一次撞倒他人車輛及行人時,就應該及時採取急救措施,或向公安機關報警,然而,其並沒有及時停止犯罪行為,也未對被害人採取急救措施,而是駕車逃離,造成連撞6次、撞傷6名被害人的嚴重後果,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大隱患。

其次,這起案件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特徵包括三方面。一是犯罪客體。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者人身、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具體表現為:以危險方法對公共安全造成實際損害,即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以採取危險方法還未對公共安全造成既成的損害,但已經構成嚴重的威脅。二是犯罪主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本罪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沒有特殊要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可。三是犯罪主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該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嚴重後果,但是對該後果的發生是“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態度,該罪主觀方面的故意包括了直接的故意和間接的故意。本案中,嫌疑人王某發案時屬於清醒狀態,在第一次駕車撞人時,就知道自己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明白自己實施該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嚴重後果,但是對該後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雖然不是“故意”,但直至造成了嚴重後果。

第三,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與定性。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表現為犯罪的故意。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並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後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本案中,嫌疑人王某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但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王某主觀上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並在城市主幹道行駛過程中置道路上其他機動車及行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於不顧。由此可以判斷,其主觀上放任的態度已非常明顯,在主觀方面表現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

目前,經公安機關審理,王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提請檢察機關逮捕。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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