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活|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受傷能否要求車主賠償

編輯同志:兩個月前,車主陳某因為醉酒通過網絡要求代駕公司提供服務後,代駕公司指派我前去代駕,並按規定向車主陳某收取費用,我的報酬則由代駕公司根據實際距離另行支付。其間,因相向駕車而來的李某違章,導致兩車相撞,我因此受傷。面對我索要醫療費用的請求,代駕公司卻讓我去找車主陳某,理由是陳某是涉案車輛所有權人,代駕也是應陳某請求而為,陳某應對損害事故負責。但是,陳某拒絕了我的賠償請求。請問,我的損害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讀者 凌薇薇

凌薇薇讀者:代駕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要確定應當由誰來承擔此類代駕司機的損失,首先須明確代駕公司、代駕司機、車主之間的法律關係:一是代駕公司與車主之間的代駕服務關係。代駕服務是指由代駕公司指派代駕司機為車主提供開車服務,車主向代駕公司支付代駕服務費用的行為。與之對應,鑑於代駕協議只是由車主與代駕公司所達成,故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是車主和代駕公司,代駕司機則不在其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你與車主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係。二是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的僱傭關係。僱傭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也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代駕公司與車主達成合意後,指派代駕司機具體負責代駕事宜,代駕司機在工作時間內接受代駕公司的管理,根據代駕公司要求的標準收取費用,自己所獲得的是付出勞動後的相應報酬,無疑具備“僱傭活動”的法律特徵,即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僅僅屬於執行職務。結合本案,你的情形無疑與之吻合。另一方面,代駕公司應當向你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在你因第三人的違章行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你具有對索賠對象的選擇權,基於你已經選擇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代駕公司應當先行給予賠償,然後再向肇事的第三人追償。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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