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在移民法上合法婚姻所生孩子和合法子女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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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法上區分子女移民類別,主要是

按子女婚否,是公民子女還是綠卡持有者子女,是否年滿21週歲來認定的,與題主所說完全無關。

只要有確實證據(出生證、出生證明公證、親子鑑定、全套合法收養手續)證明孩子為其親生或合法收養子女,即滿足子女團聚基本要求。

同時如是親生子女,需子女親生父母(不隨同一起申請的那位)出具同意孩子移民的同意書並公證,無論婚姻目前是否存續

如是收養子女,無需親生父母的同意書及公證件,但收養時有婚姻關係的,無論存續與否,不隨同申請的那位仍需出具同意孩子移民的同意書並公證

也就說是,不管是婚內親生子女還是非婚親生子女,抑或是合法收養子女,對美國移民局而言並無區別,都可以按移民法申請團聚

至於具體的移民類別和排期時間,請看我在移民局官網截的信息吧,懶得翻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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