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法律问题的两点思考

2018年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刚成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抖音短视频此前在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后来被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的使用,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抖音起诉百度、“伙拍小视频”侵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该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短视频”行业目前发展火爆,著作权、传播权等成了新的讨论焦点。

法院公布的信息强调,“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一、“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其有著作权吗?

短视频作为视频的一种类型确实是近期才出现的。在此之前,我国《著作权法》上有两种关于视频的“作品”:一种叫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种叫做录音录像制品。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录音录像制品不属《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我们把录音录像制品归结到邻接权的范围,而不是作为作品有著作权。

关于这个短视频究竟要归类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当中,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当中,还是说把短视频单独的列为一项作品进行保护。把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把短视频列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短视频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那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就能够得到《著作权法》有关作品保护条款的保护,即根据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归谁所有的这些相关规则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短视频只是录像作品,那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就是邻接权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的问题。

就目前《著作权法》的总体框架来看,对短视频性质的认定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比如电视剧、网剧,网络大电影都属于这个范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个众人智慧的结晶,这其中涉及剧本、台词、导演、演员、后期制作等很多方面的努力。短视频的是不是能够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值得商榷。很多短视频并没有导演、也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剧本等,其只有一些简单的配乐,然后就是主播或者其他人员在短视频里聊天,进行各种表演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就很难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短视频如果有导演、有台词、有剧本,并进行了一定的这个创作,那这个短视频很有可能就又构成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总之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实短视频还很有可能和口述作品产生联系,这点需要我们注意。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口述作品和短视频之间的关系。,如果说短视频本身不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这个短视频是否构成口述作品呢?当一个主播在短视频里天南地北的侃侃而谈,甚至亦说亦演时,在这种情况下该短视频很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口述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最大的区别就是谁是著作权人的问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单位或者摄制单位。而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则是谁口述的,谁表演的就归属于谁。

实践中,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规则以及诉讼资格问题都不一样。比如口述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规则和录音录像制品保护规则就不一样。因为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只有邻接权。

二、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难点在哪里?

首先需要对关于短视频的保护还存在模糊点的观点进行回应。其实笔者认为不应说短视频的保护还存在模糊点。因为现实中很难对短视频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视频属于短视频呢?这本身就很难判断。而且短视频本身存在很多类型,每种类型再怎么划分哪些属于有著作权的短视频,哪些属于没有著作权都短视频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模糊点这一说法不太合适。应该说短视频是一个行业语言,而我们法律讲的是法律语言,行业语言和法律语言之间并不能画等号的。

笔者觉得针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难点在哪里,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说一个短视频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就应该按照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则来对该短视频进行保护。即当该短视频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纠纷时,应该由制片单位或者摄制单位来提起诉讼。如果该短视频属于口述作品的话,那就由口述人来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该短视频被认定为有录音录像制品的话,那就应该按照邻接权的规定进行保护。一言以蔽之,应该对短视频的不同种类进行区分,具体还要针对每个短视频进行判断,这是“短视频”法律保护的难点所在。换言之短视频是不是属于作品,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是难点短视频”法律保护的难点。

其实“短视频”的法律保护难点的这个问题,和笔者前文所述的作品的类型是存在密切关系的。就抖音而言,抖音在每种不能类型的视频中所起的角色可能不太一样。抖音究竟是录音录像者呢?还是属于作品的出品单位?亦或是抖音只是一个平台介质呢?不同的角色导致对“短视频”的法律保护也存在不同的规则。如果说抖音要起诉的话抖音应该提供著作权协议或者著作权的电子协议等的权属证据也支持自己的诉讼。

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视频模式,由于自身短小精炼等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年轻人的追捧。对于法律对于“短视频”的规则尤其是涉及“短视频”相关著作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因此需要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来进行规制,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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