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注意什麼?


如今有很多無子女或者子女不在身邊的老人,老人需要他人照顧,有合適的扶養人,籤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能夠有效的保障老人晚年得到照顧。本文中,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遺贈撫養協議簽訂時的注意要點做出了梳理。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因此,由於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法定的扶養、贍養義務,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就是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能為遺贈人的配偶或者子女,否則遺贈扶養協議很可能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屬於遺贈人與扶養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協議,要求遺贈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遺贈人和扶養人各自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義務。《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楊志崢律師提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之後,並非只有扶養人有撫養遺贈人的義務,遺贈人同樣也負有一定的義務。比如說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扶養人照顧遺贈人晚年生活以及死後一切事宜,繼承發生時,遺贈人的房屋給扶養人,那麼遺贈人就不能在扶養期間將房屋賣出或者贈與他人。由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為了保障協議的合法有效,當事人可以選擇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聘請律師起草相關協議文件。當發生繼承糾紛時,為了避免自己的有關財產權益遭受損失,建議首先諮詢相關專業律師。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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