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招標人依據什麼進行資格審查?
答:依據招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和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其他條件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問2: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想在報名企業外增加兩家企業直接參加投標是否可以?
答:不允許。但如果是邀請招標,招標人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後再增加兩家投標人。因為邀請招標時,邀請的對象由招標人確定,只要投標截止時間未到,招標人均可以增加邀請名單。
問3:是否允許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修改申請人或投標人的資質條件?
答:招標公告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的資質條件應滿足招標項目的最低要求。資格預審文件中的資質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資質條件完全一致,不允許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修改資質條件。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後要求更改資質條件,必須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問4:是否可以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資格預審通過名單或投標人名單?
答:不允許。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2號令中明確規定抽籤、搖號等方式為不合理方式。
問5:招標公告發出後是否允許終止項目的招標?
答:不允許。國內法規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投標人損失。
問6:房屋建築等施工招標,按資質標準三級企業可以承攬的項目,是否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定要一級企業?
答:房屋建築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按資質標準三級企業可以承攬的項目,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定要一級企業。不能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問7:什麼類型的項目可以不遵守“從發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不少於20天”等規定?
答:下述兩種情況可以不執行“從發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不少於20天”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發出”的規定:
(1)項目本身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
(2)項目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類型但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問8:國外設計企業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投標,是否允許其獨立進行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答:僅允許其獨立從事概念設計。其他設計內容須與國內設計企業聯合後方可以開展工作
閱讀更多 千里馬招標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