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看守所意味判刑嗎?

苦樂人生154757400


這個問題就好想是在問:涉嫌刑事犯罪一定會被判刑嗎?答案當時是否定的。

公安在立案後,認為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會去抓人,我們一般稱之為“拘留”。公安拘留你之後,會在24小時內將你送到看守所羈押。當然,實務中存在公安超過24小時仍將當事人關押在公安部門的“辦案中心”,甚至超過24小時在“辦案中心”對當事人進行連續訊問的情況。這當然是違法的,可能會涉及到非法證據問題,但這個問題並非是今天討論的重點。

如果公安在24小時內將你送看守所了,這就是問題中所說的“進入看守所”,進入看守所一般代表公安經過初步偵查,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最終罪名能不能成立,還是有幾個關鍵的環節。

一、檢察院不批捕中的無罪

公安一般會在拘留當事人後30天內,通過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進一步落實你涉嫌犯罪的事實,並向檢察院呈捕,

檢察院會在7天內作出捕或者不捕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也認為你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並且應當受刑事處罰,一般就會批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你不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實(也存在其他多種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就會作出不批捕決定。檢察院認為你無罪,或者雖然涉嫌犯罪但是罪行很輕,而作出不批捕決定通常是好消息,很多案例中當事人最終就是無罪的。

這種情況提醒注意的是,檢察院批捕只是一個環節,並不代表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不批捕不等於無罪,只有檢察院認為你是無罪或者情節極輕而不捕的,才極有可能最終獲無罪處理。

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無罪

批捕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在偵查階段發現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3.特赦;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此時公安會選擇撤銷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情況下當事人均會獲釋。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無罪

公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你有犯罪事實、應受刑事處罰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也可能在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主要有三種:法定不起訴(主要是上面所說的公安撤銷案件的那幾類情形);酌定不起訴(你雖然有犯罪行為,但綜合全案情況認為情節較輕,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必須經過退回補偵才可以做出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起訴,當事人也會獲釋,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四、法院判決中的無罪

這個不用多說,大家都很清楚。


以上是從刑事訴訟程序上,對當事人進入看守所後可能無罪,不被判刑的情況分析,但是具體無罪的理由卻千差萬別,要結合案件的證據進行辯護才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進入看守所意味著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只有三類人會“呆”在看守所:一是被刑事拘留的;二是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三是被判刑後,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

排除第三類人是已經被判刑的,前兩類人,都是因涉嫌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要知道“拘留”、“逮捕”是五種強制措施裡最嚴厲的兩種。比如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比如逮捕是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說明一旦被拘留、逮捕,就是有相當的證據指證你犯罪了,大部分人想“翻案”或逃脫法律制裁是不可能的。另外,說明一點,被治安處罰及擾亂法院民事、行政、執行等訴訟活動而被拘留的,都會關押在拘留所,與看守所沒有關係。

那麼,有沒有關進看守所而不被判刑的情況呢?也是有的。

第一種,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已經被追究了,怎麼辦?在公安階段就撤案;在檢察院階段就不起訴;在法院階段會宣告無罪。當然,這種情況較少,如果有,很多時候在立案之前就排除了,不會關進看守所了。

第二種,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比如一起輕傷害案件,因糾紛偶發的、被害人有過錯、嫌疑人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悔罪,怎麼處理?檢察院可能會根據案子實際情況及社會效果的好壞給予其相對不起訴處理,就算“結案”了,不再起訴判刑了。同理,即使起訴到法院,法官也會有上述考慮,給予免予刑事處罰。


第三種,也被拘留了,也被逮捕了,但就是證據不行,怎麼辦?檢察院階段經過兩次補查後會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法院階段會做出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

上述三種情況,雖然被關進看守所,最終可能不被判刑,但這些情況畢竟是少數,不確定統計,不會佔到總數的5%,因此說,“一旦入牢門”,很大可能性會“刑罰伴一生”,奉勸每一個人,遵紀守法才是正途。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看守所其意義上就是等待審判的過渡地方,被關到看守所是否意味著判刑呢?這個不好說,簡單說點吧!

第一,判刑的構成,能被關到看守所意味著你犯的事情絕對不會是簡單的,派出所會申請檢察院對你進行批捕,批捕的時間一般都是37天,如果37天之內沒有批捕你,按理說你自由了,但並不是說你沒事了,或許派出所還沒發現有利的證據或者暫時沒有證據證人來指正你,如果警方掌握了你不利的證據,還是會抓你進看守所的,如果37天內你被批捕了,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對你的訴訟,等待你的是法律的審判,


這個過程一般來說是三個月,但也是按案情的大小,期間還要有提審這些過程,心中還是要做好準備,心態放寬,三個月之內一系列過程下來到下判決,如果超過拘役六個月以上的判刑,從接到審判書之日,一個星期內,會把你發往監獄去服刑。

如果你所犯的事情不是很大,家屬可以去派出所給你提交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是取保候審很難申請,如果能獲得取保候審的機會,那你就不用受牢獄之苦,總之人還是要腳踏實地的,別觸碰法律的底線,做個守法的好公民!



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心態重要!


辣炒土豆片


一般來說進入看守所的大部分人都會被判刑,具體要看涉及的是什麼案件,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會被判刑,除非你的涉案金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檢察院才會批准不予逮捕。

按正常的程序來說,派出所把你送進看守所,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這期間派出所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這個過程會有37天,37天以內,檢察院會來提審核實,看看你的案情達不達到立案標準,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會批准不予逮捕,達到立案標準的,但是情節比較輕微的,會通知你家裡人辦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不意味著你就沒事了,檢察院一樣會起訴到法院,具體怎麼判,就看法院,一般能夠取保候審的基本上都是判緩刑,不用收監服刑。


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在37天以內就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那樣就只能在看守所等待司法程序啦,正常的普通程序10個月到達法院開庭審理,不包括法院宣判。這得看你的
案子復不復雜,涉案人員多不多,一般涉案人員多的案子,時間就越久。正常情況是公安局在3個月左右把你的案子遞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核一個月,如果案情複雜,會給予延期15天,如果案情在不清楚,會把案子重新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這期間一共可以有7個月的時間,然後再把起訴書送到法院,法院在擇日開庭,案情複雜的,法院可以開二庭或者三庭,一般開庭當天都是不會宣佈判決的,判決書有可能10天,也有可能1個月或者半年才能下來,甚至有更久的,所以一旦進了看守所被批准逮捕,就只能慢慢等待審判,這個過程快的最少半年,一般的一年左右,案情複雜的基本上要2.3年。

法律是公正神聖的,奉勸各位遵紀守法,不要碰觸到法律底線,做一個合法守己的公民。


生活中的豔陽天


進了看守所並不一定就會判刑。


首先進看守所分三種情況,一種是行政拘留,是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法而採取的處罰措施;一種是刑事拘留,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刑事犯罪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還有一種就是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另外,即便因涉嫌犯罪進看守所,也只是拘留或者逮捕,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可以變更,比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甚至無罪釋放。而判刑則是追究刑事責任,是一種刑事處罰。


從法律角度講,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無罪推定。所以,即便進了看守所,在法院沒有判刑之前,也都只是犯罪嫌疑人。

有一些犯罪嫌疑人關進看守所後,經過警方偵查取證也可能會排除嫌疑,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經偵查後犯罪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也會釋放而不用判刑。

不過,這種因涉嫌犯罪關進看守所而不被判刑的現象有,但並不是很多。這跟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關於採取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把握的標準尺度有關,在此不再贅述。

如果真的被錯誤逮捕關進看守所而最終沒有被判刑被撤案、撤訴或者判決無罪釋放,那可是要申請國家賠償的。


無坡居士


進了看守所是從刑事拘留開始,但是刑事拘留並不是一定會被判刑,拘留後三十七天內就會決定是否逮捕,如果逮捕了就會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如果不逮捕就會當天釋放。



逮捕案例肯定會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如果認為證據確實,充分,案件就會移送法院進入審理階段,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有罪就會作出判決。

如果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後認為證據不充分,在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理,這時人就會被釋放出來,案件也就不會到法院,當然不會存在判刑的問題了。



有一用情況就是不逮捕,是因為有犯罪事實但是情節輕微沒有逮捕必要,這種情況人也會被釋放,會變成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種情況雖然人不在看守所了,但是案件同樣會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同樣會移送到法院進行審判的。

所以對於這個提問應當區別來回答。歡迎關注,本人多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為你解答刑事方面法律問題,


職業法律人


回答問題前先糾正部分答友的錯誤,部分答友提到:進入看守所有可能是因為受到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此說法並不妥當,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執行地點並非在看守所,而是在拘留所。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由此可見,只有被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情況下,才會被羈押於看守所。那被關進看守所必定意味著被判刑嗎?

1、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被處以刑事拘留時,案件仍在偵查階段,未被正式逮捕,被檢查機關提起公訴。這意味著,一但通過偵查發現定罪證據不足,或者案件達不到犯罪標準時,被拘留者會被釋放。此外,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如果超過拘留期限,仍未被批准逮捕,那被拘留者也不能再被拘留。


2、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被依法逮捕後,一般情況下,待偵查結束,檢查機關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審判。我國法律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因此,幾時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亦可能根據案情判處有罪或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由此可見,被關進看守所不意味著被判刑。

即使被判刑,也不意味著要面臨牢獄之災。法官可能根據案情,判處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處罰。若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以下刑法,則無需在監獄執行,而是有當地司法局對其進行社區矯正,即是“在家服刑,接受監管”。


小民同學吶


要看你是因什麼事進看守所了。1.行政違法案件,就叫行政拘留,一般15天以內。2.如果是因為刑事案件,那公安機關先以涉嫌某某罪的名字作出刑事拘留,然後七天內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如果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那麼一定程度上說明涉嫌犯罪的程度比較嚴重了,公安機關會兩個月內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那有可能取保候審或者釋放,相對來說杯移送起訴的機會少些。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經參茶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絕頂,不起訴的話,你舊真的沒事了,簇擁坐牢了。如果起訴的話,法院會審理做出最終判決有罪或無罪。無罪就不用坐牢,有罪也不一定坐牢,有可能是判決拘役或者監外執行等,當然也有可能坐牢。3.總之,進了看守所不一定就代表坐牢。我國法律有嚴格的訴訟程序,只有經法院審理判決後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


鮮氧100


答案是否定的。

進看守所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判刑。

先來說說什麼叫做判刑?

很多人會以為判刑,意味著要進監獄,吃上幾年牢飯,其實這是一種很狹義的理解。

中國刑法規定刑罰從執行方式上來說,分為監禁刑和非監禁刑。

從字面意思上也不難理解。

監禁刑就意味著要坐牢服刑,剝奪的是人身自由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非監禁刑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被告人不需要進監獄服刑,也不會被剝奪人身自由,而是採用一種相對寬鬆的方式執行刑罰,主要包括單處罰金、管制以及緩刑等等。

由此可見,監禁刑要比非監禁刑嚴苛得多,畢竟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不好受。

當然,中國的刑法還規定了一種終極嚴苛的刑罰方式,叫做死刑。它已經不僅僅是剝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直接剝奪人的生命。

進看守所意味著什麼?

進看守所意味著一個人已經被採取了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看守所是臨時羈押未決犯的一個場所。也就是說,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從涉嫌犯罪到法院判決生效之前,都要臨時羈押在看守所裡。

通常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第一步就是刑事拘留。如果通過進一步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就會被逮捕。逮捕也是一種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否則的話,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變更為非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等。這個時候,他就會被從看守所裡釋放出來。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案件並沒有結束,刑事訴訟的流程在繼續進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從看守所裡釋放出來,也不意味著沒事了,案件最終要等待法院的判決。

法院的判決結果只會有兩種,一種是有罪,一種是無罪。


無罪,不僅僅意味著人被釋放,更意味著前面公安抓人抓錯了,在看守所裡這段時間也不會白白受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這就屬於不會被判刑的情況。


有罪,結果又分兩種,一種是給予刑事處罰,另一種是免於刑事處罰。免於刑事處罰,意思是說人雖然被確定有罪,但是可以不處罰,給個警告就算了,這就也屬於不會被判刑的情況。給予刑事處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判刑”,開篇已經解釋過了。

總結一下:

進看守所和判刑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

進了看守所,法院可能判處無罪、可能免於刑事處罰,也可能判處非監禁刑。

不進看守所,比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院也可能判處有罪並給予刑事處罰,如果判處監禁刑,就會收監執行。

最後,徐言說:珍惜自由,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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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言法事


進入看守所不意味一定判刑。

一是,您的問題本身不清楚。

“進入看守所”是一種狀態、甚至是一種活動;

“進入看守所”的人、“進入看守所”的活動,實在是太多種:

以人分:

有犯罪嫌疑人;

有已決犯中的輕刑犯,如被判拘役的,被判一年內有期徒刑的,或雖判較長刑期,但餘刑較短的(判決之前已被羈押較長時間的,羈押時間抵刑期之後,餘刑不長);

有檢察官,有法官,有律師,有各種為看守所服務的工人,這些人進看守所都是為了執行某種職務;

有犯人家屬或朋友;

以活動分:

有接受羈押的;

有執行職務的;

有探視的。

二是,即使進入看守所的是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意味著判刑。

錯抓的、錯訴的、錯判的,都有過太多案例;

是否判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裁判;

是否判刑,標誌是生效判決書,而不是“進入看守所”。

我解釋完了,您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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