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與執法人員玩起“捉迷藏”違規運輸、裝卸菸草製品被判刑

12月12日,馬山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菸草製品非法經營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林某、韋某、何某、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2018年5月15日,四被告為獲取高額報酬,與執法人員玩起“捉迷藏”,“分工合作”為他人非法運輸、裝卸菸草製品。當日,被告人潘某負責為貨主放風,查看“蘭海高速路”馬山出口處有無執法檢查,並負責通知何某等人到達指定地點接應。被告人何某、韋某收到潘某通知後即駕駛小貨車到馬山縣的接貨點等待接貨。韋某留下負責看守貨車,何某則到“蘭海高速路”馬山出口將裝有捲菸的車輛駕駛至馬山縣城接貨點,並與韋某一起卸裝捲菸至小貨車內。隨後韋某駕駛小貨車駛離現場,何某則前去與潘某匯合。被告人潘某駕駛一輛小轎車,繼續留在“蘭海高速路”馬山出口處附近等待接應。14時許,韋某在裝滿捲菸的小貨車內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在小貨車上共查獲品牌香菸10700條,經檢驗,繳獲的香菸中,共有3950條捲菸為偽劣捲菸,其餘均為真品捲菸,共價值133.309萬元。

同日,被告人林某駕駛小汽車從廣西東興市運輸捲菸至“蘭海高速路”馬山出口處的加油站,將小汽車交給貨主指定的接貨人,然後進入被告人潘某駕駛的小轎車。接貨人駕駛該小汽車到廣西大化縣大化鎮,欲將香菸存放於村屯果場裡的房屋內,後被執法人員查獲,共查獲品牌香菸1450條,經檢驗,其中750條為偽劣捲菸,其餘均為真品捲菸,共價值18.468萬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何某、韋某、林某明知他人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仍予提供運輸、裝卸等服務,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該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四被告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四被告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退贓,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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