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批發菸草和零售菸草是分開管理的,因此處罰的標準也是不相同的;
1、首先對於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菸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2、對於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條
《菸草專賣法》
第三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依照《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菸草製品價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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