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建訴中核建商標侵權索賠1000萬

作者|Bruce

(本文1398字,閱讀約需2分鐘)

一家是以軍工工程、核電工程、工業和民用工程建設等為主營業務的大型國有控股上市企業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核建),一家是以建築施工、投資開發、金融服務為一體的大型央企控股公司中核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核建)。在工程建設方面都有所成績的兩家企業,卻因一場商標侵權糾紛,而對簿公堂。

在中國核建以商標侵權為由將中核建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並索賠1000萬元經濟損失後,中核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中國核建訴稱,其公司(英文全稱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官方網站www.cnecc.com)是1999 年 7月1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在原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所屬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而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是國防科技工業十二大軍工集團之一。

原告經公證核實,被告使用原告享有商標權的註冊商標第8709473號“CNEC”開展經營活動,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外,被告使用與原告中英文商號及域名分別構成近似的企業字號“中核工建設”及對應英文商號“China Nuclear Enginering Construction”和www.cnec. cn域名進行宣傳,足以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被告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惡意顯而易見,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被告非法經營規模十分巨大,在全國設有20個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項目200 餘個,年生產(施工)能力200億元以上,工程遍佈全國百餘個城市和地區。可見,被告因侵權行為賺取了鉅額的非法利潤。原告商譽因被告的侵權行為遭受了巨大損失,且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大量合理支出。綜上,被告實施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侵權情節嚴重,並已給原告在商譽及經濟利益上造成巨大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允原告前列訴訟請求。

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CNEC”商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經營場所、門牌、包裝、宣傳材料、名片、網站和其他宣傳媒體或活動中使用“CNEC”;被告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核工建設”文字,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對應英文“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包括律師費和合理支出);被告在《中國工商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隨後,中核建針對該案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中核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現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興區,而原告主張的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地點是在北京市豐臺區,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興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整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批覆》,本院管轄本轄區並跨區域管轄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該案屬於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本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被告中核建提出管轄異議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在中核建管轄權異議主張未獲得支持的情況下,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但同樣未獲支持。關於該案後續進展,知產力將持續保持關注。

中國核建訴中核建商標侵權索賠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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