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领拆迁款过渡费被起诉 继子:拆迁房是我的

继父无偿赠与继子的房屋被拆迁,继父领取了拆迁款和过渡费,继子为讨要款项起诉继父——

□ 韩振花 赵增强

被告老吕与原告小吕系继父子关系,被告和原告母亲结婚后,就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赠与原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因修建铁路需要,该赠与房屋被划入拆迁补偿范围,被告出面和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该赠与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过渡费等款项。2016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邢台县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共计2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12万元,双方不再争执。不久,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离了婚。2018年,因村委会就拆迁房屋补发了6个月的过渡费,原被告就领取问题发生分歧,原告再次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补发的6个月过渡费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自愿赠与原告,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即取得该赠与房屋所有权,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过渡费等款项,应归原告所有。虽然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但并不影响该赠与合同的效力,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被告表示不上诉。

以案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将房屋赠与原告,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已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被告作为赠与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基本前提。另外,本案中虽然原告母亲和被告已经离婚,但因原告年幼即随母亲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被告年老时,有权要求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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