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吉別墅酒店成了他殺妻騙保計劃的終極目的地!受害人家屬:希望引渡回國,我只要他死!

短短几個月內 丈夫陸續為妻子買下十幾分保險

並將受益人設為自己 保險額高達數千萬

隨後和帶妻子遠赴境外旅遊 在酒店中將其殺害

並偽造犯罪現場,向岳父母謊稱妻子溺亡……

網絡配圖

在常人看來在電影中才會發生的情節,卻在近日真實發生在了受害人小潔身上。小潔父親做夢也想不到有,看起來忠厚老實的女婿張軼凡竟如此歹毒,而屍檢報告顯示,女兒死前很可能遭受了嚴重的暴力,致使多處外傷,肋骨骨折,肝臟撕斷。而兩人的孩子,僅僅只有20個月大。

案件一經曝光,網友們一片譁然,要求嚴懲兇手的呼聲此起彼伏。

我們先來看看案件的大致經過:

夫妻倆出國旅遊

妻子離奇溺亡

今年下半年,張軼凡與妻子定下了泰國吉普自由行。

10月27日,兩人攜女兒從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出發去往泰國。而在短短三天後的下午4點多,親家公給小潔父親打來電話,說小潔出事了,讓他們來一趟。“我剛進門,他父母就給我們跪下了,他們說小潔29號游泳淹死了。”小潔父親說,聽到這個消息,還沒來得及進門的小潔母親當即癱倒在地,4位老人哭成一團。

涉案泳池

在與女婿通電話之時,小潔父親發現了疑點:在詢問女婿泳池有多大、多深、泳池周圍是否能有人進來、泳池周圍有無攝像頭、以及小潔身上有無外傷等問題,前幾個問題女婿回答得都比較乾脆,唯獨最後一個問題,他猶豫了很久沒有作答。小潔父親感覺,女婿在電話裡猶豫了足足1分鐘之久,遲遲得不到答案的他急得又追加了一句“說實話!”,女婿這才回答“沒有外傷”。

女婿回國身上有傷 愈加可疑

一家人奔赴泰國

小潔父親的懷疑來自女兒的死因,小潔是會游泳的,而且水性不錯。小潔的三叔對這段事發經過提出了更多質疑:“我侄女非常在乎孩子,不可能單獨留下孩子,自己拉著丈夫去游泳,即使去了,也不會讓張軼凡去看孩子,只能是她親自去或兩人一起去,況且我侄女會游泳,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為什麼事發1天后張軼凡才向家裡報信,而且不是直接打給岳父岳母。從常理來說,在國外出了這麼大的事,報警之後緊接著就打給雙方父母才對。”

10月31日凌晨,張軼凡帶著女兒回國,與岳父母商量處理後事。在交談期間,發現其身上有傷。“問他倆人為什麼吵架,他說小潔嫌我定的酒店太貴。那一刻,我對他的懷疑更深了,小潔是個對錢沒什麼概念的孩子,她不會因為這種事和丈夫吵架。”小潔三叔說。

認屍前說出1700萬保險

屍體大片青紫、指甲斷裂

小潔父親告訴記者,在去往泰國入駐酒店之後,張軼凡進入他們的房間後就跪下了,他對岳父母坦白自己打了妻子,但否認殺害了妻子,而後提到了保險,“張軼凡說自己家不適合看孩子,他買了1700萬的保險,讓我們拿這些錢撫養笑笑。”這些話讓小潔父親也開始懷疑女兒死於女婿之手。

天亮之後一家人趕往醫院,小潔父親發現女兒的身上有許多處明顯外傷,右肋有大片淤青,更加慘不忍睹的是,小潔的多個手指指甲折斷,小潔父親想不出,從小性格溫和的女兒究竟經歷了什麼才會弄成這樣。

泰國時間11月1日下午2點多,一行人來到酒店屬地的卡馬拉警局報案,警察為張軼凡和小潔母親做了筆錄,做完筆錄後,小潔母親出來了,張軼凡被扣留。

凌晨供認殺妻 只因“不想過了”

屍檢報告還原案發經過

泰國時間11月2日0點40分左右,在經歷了一系列審訊之後,警察突然對死者家屬喊道:“他承認了!快過來!”聽到這個消息,小潔父母哭著奔向審訊室。

認了罪的張軼凡依舊面無表情,小潔父親質問他:“你為什麼殺小潔?”張軼凡答:“不想過了。”小潔母親問:“不想過了就離婚啊!為什麼要殺死小潔!”張軼凡未作回答。

11月29日,小潔的家人拿到了泰國方面傳來的泰文屍檢報告,報告顯示,小潔全身是傷,可查驗死因為“溺水”。小潔的家人懷疑,小潔死前遭受了嚴重的毆打,而後才被扔進泳池溺水身亡。

被子裡找到鉅額保單

總保額或超3300萬

11月3日,小潔家人致電國內親屬,請求幫助尋找張軼凡所說的鉅額保單,以便儘快作為證據提交給泰國警方。

11月4日,張軼凡的父親從衣櫃裡一床沒怎麼蓋過的婚被裡找到了4份保單,全部為壽險。

4份保單的投保人均為張軼凡,被保險人均為小潔,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均為張軼凡一人。也就是說,如果小潔在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情況下身亡,張軼凡僅憑這4份保單就可以獲得總計1716萬的賠償,而保單上小潔的簽名十分可疑。

隨後發現了張軼凡的其餘保險手寫、打印明細。經計算,如果其確實購買了手寫明細和打印明細中被勾選的壽險,除疑似重複項,加上實體保單和剛被查實的華夏保險,張軼凡總計購買壽險達18份,保額共計3326萬。

小潔的家人告訴記者,警方正在調查這些保單,已核實11份總部在京津兩地的保險公司的保單,其餘保單的總部分設在珠海、上海、貴州、山東等地。

個人電腦與消費記錄發現女婿的另一面

國內警方立案 大使館發聲願意協助

小潔家屬:“只想讓他死”

在普吉島的酒店裡,張軼凡向岳父母坦白他已從銀行辭職,但小潔父母向張軼凡的前同事打聽後才知道,張軼凡是在結婚後不久就辭了職。

婚後近2年的時間裡,除短暫入職過一家保險公司外,張軼凡很可能都處於無業狀態,但他每天正常上下班。那時的張軼凡每天在做些什麼尚無從知曉,但他頹廢而揮霍的生活從電腦存儲和信用卡賬單中可見一斑。

小潔的表哥在張軼凡的臺式機裡發現了共計158個G的色情視頻,並發現他購買過線上色情服務,電腦裡存有一些裸聊截圖。

而在銀行賬單之中,張軼凡大筆的錢都疑似付給了網絡主播。不僅如此,從消費記錄中可以發現,其還曾在酒店和奢侈品店消費。

昨天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天津濱海新區公安局塘沽分局宣傳部門獲悉,家屬目前已前往泰國處理相關事宜,接到報案材料後,涉事男子涉嫌詐騙,警方已立案。因事發地不在國內,警方尚不掌握“殺妻”等細節。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之中。

而在昨天下午,北青報記者從中國駐宋卡總領館工作人員處瞭解到,目前該男子已被泰國警方立案並逮捕,案件還在調查取證環節,領事館還沒有得到泰國警方的調查結果。“關於是否會將該男子引渡回國,要徵求家屬意見和中國警方的意見,領館會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協助。”

而在新京報最新採訪中,家屬表示:我們不要賠償就要他死。

目前 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聚焦本案 在悲傷與憤怒之餘

該起案件所包含的刑事法律問題值得探究

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得到怎樣的嚴懲?

能不能夠如家屬所願 將其引渡回國接受審判?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與判斷:

呂博雄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擅長領域:專注於刑事。

天津男子給妻子買3000餘萬保險後普吉島殺妻,近日這一則消息引起廣泛關注。

據相關媒體的後續報道,泰國警方已對該男子刑事立案並逮捕,目前還在調查取證階段,而天津警方也以詐騙罪對其立案。

目前網友們基於樸素的法感情最關切的就是該男子將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但這一問題又因該男子是否被引渡回國這一未知因素,出現接受中國法律制裁還是接受泰國法律制裁兩種情形。

中、泰兩國刑罰對比

如果接受中國法律制裁,該男人犯罪情節又經司法程序查證屬實,其將面臨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數罪併罰的懲處。

單就故意殺人罪而言,其為騙取保險滿足自己的奢靡消費,殘忍地殺害發妻,主觀惡性極大,適用死刑的可能性極大;而就保險詐騙罪而言,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又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特別嚴重情節,其單罪量刑也應在最高檔量刑,即在十年以上。綜合上述兩罪,進行數罪併罰,律師看來該男子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極大。

如果接受泰國法律制裁,其也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但律師認為概率較小。泰國受國際人權組織的壓力和其國內佛教信仰的影響,死刑在泰國雖然也是刑法規定的刑種,但較少適用。

截至去年的統計數計顯示,泰國尚有500多名死囚在押,即使這些人被判處了死刑,也並未真正執行死刑。但並不是說泰國完全取消了死刑執行,今年6月份,泰國就對一名殘忍地向17歲被害人猛刺24刀的罪犯執行了死刑。但這樣的案件較為稀少,這例死刑執行之前該國已經9年不曾執行過死刑。

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引渡回國?

至於該男子是否會被引渡回國,可以說引渡是存在可能性的。我國與泰國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就簽訂了《引渡條約》,此前我國就從泰國引渡過一些職務犯罪嫌疑人。但引渡手續是繁瑣的。

依據我國引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請求外國准予引渡或者引渡過境的,應當由負責辦理有關案件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見書,並附有關文件和材料及其經證明無誤的譯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別會同外交部審核同意後,通過外交部向外國提出請求。

上述引渡程序還只是我國作為引渡請求國的程序,被請求國還有一系列程序。

此外,因案發地在泰國,引渡後還存在證據交換的困難。當然這可以通過我國和泰國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來解決,但程序依然是複雜的。

其實,無論該男子是否被引渡,他在中泰兩國都將受到嚴厲的法律懲處,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刑罰本事的固有屬性就是讓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剝奪性痛苦,若該男子在異國他鄉長期服刑,遭受著服刑中語言文化、風俗習慣、探視、通信等困難,這樣的痛苦與死刑相比,兩者的痛苦程度孰高孰低恐怕也看法不一。

況且,即使保險詐騙罪不被泰方所追訴,其異國服刑滿再回到本國後,因我國早以對保險詐騙行為立案,依然可以追訴其這一項餘罪,他將繼續面臨刑事處罰。

犯罪嫌疑人“騙保”行為能否獲利?

至於就民事而言,其騙保行為能否最終獲利,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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