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臨時工10年,一懷孕就被單位“精簡”掉了,我該怎麼辦?

我為你付出勞動,你發我工資提供社保,結果我剛一懷孕就被你開除,還說不是裁員是“精簡”?你騙鬼去吧!我要問法律怎麼辦!

小趙在行政事業單位做臨時工10年,從沒簽過勞動合同。單位要減少人員支出,正好小趙懷孕了,單位大筆一揮“就是你了”,小趙被裁員。她去找領導要說法,領導還安慰她“這不是裁員,是精簡。人員精簡的事,怎麼能叫無故開除員工呢?現在單位資金緊張,你們就多擔待吧”

做臨時工10年,一懷孕就被單位“精簡”掉了,我該怎麼辦?

單位資金緊張就亂開員工?還無故開除孕期女員工? 怕不是從來沒把《勞動法》放在眼裡吧

小趙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以資金緊張為由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約解除。且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能因沒有簽過合同而抹除。小趙可以要求單位與她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條 【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做臨時工10年,一懷孕就被單位“精簡”掉了,我該怎麼辦?

另外,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破產重整時;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合法裁員。

像小趙姑娘的單位這樣以“資金緊張”為理由,但實際並未到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程度的的,是不能裁減員工的,當然說是“精簡”實際變相裁員的也不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做臨時工10年,一懷孕就被單位“精簡”掉了,我該怎麼辦?

再次,《勞動法》規定了,女性員工在孕、產、哺乳期間不能輕易開除,除非符合以下幾種情形之一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否則單位必違法,即使遇到上述經濟性裁員情況也不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做臨時工10年,一懷孕就被單位“精簡”掉了,我該怎麼辦?

綜合小趙的情況來看——工作10年以上,無過失,處於孕期,單位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情況。因此單位辭退小趙的做法已嚴重違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小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重回工作崗位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主張獲得勞動年限*2倍每月工資的賠償金。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對這種工作單位,真不能客氣了,該主張的權利要去積極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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