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临时工10年,一怀孕就被单位“精简”掉了,我该怎么办?

我为你付出劳动,你发我工资提供社保,结果我刚一怀孕就被你开除,还说不是裁员是“精简”?你骗鬼去吧!我要问法律怎么办!

小赵在行政事业单位做临时工10年,从没签过劳动合同。单位要减少人员支出,正好小赵怀孕了,单位大笔一挥“就是你了”,小赵被裁员。她去找领导要说法,领导还安慰她“这不是裁员,是精简。人员精简的事,怎么能叫无故开除员工呢?现在单位资金紧张,你们就多担待吧”

做临时工10年,一怀孕就被单位“精简”掉了,我该怎么办?

单位资金紧张就乱开员工?还无故开除孕期女员工? 怕不是从来没把《劳动法》放在眼里吧

小赵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以资金紧张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解除。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因没有签过合同而抹除。小赵可以要求单位与她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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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破产重整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合法裁员。

像小赵姑娘的单位这样以“资金紧张”为理由,但实际并未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程度的的,是不能裁减员工的,当然说是“精简”实际变相裁员的也不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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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劳动法》规定了,女性员工在孕、产、哺乳期间不能轻易开除,除非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否则单位必违法,即使遇到上述经济性裁员情况也不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做临时工10年,一怀孕就被单位“精简”掉了,我该怎么办?

综合小赵的情况来看——工作10年以上,无过失,处于孕期,单位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况。因此单位辞退小赵的做法已严重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回工作岗位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获得劳动年限*2倍每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对这种工作单位,真不能客气了,该主张的权利要去积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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