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出租房屋不到公安机关登记
出租给他人后不闻不问
对不起
一旦被查将被处罚
房东们,注意啦!
作为一个出租房户主
你以为只要坐着收房租就ok了吗?
那是大大的不对哦!!!
张某将衡水市桃城区某小区的房子租给王某,在出租房屋期间只留有王某的联系方式,未对其职业、主要经济来源等其他信息进行登记,也未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罚款贰佰元。
现将房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告知如下: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非桃城区户籍人口的外来暂住人员(滨湖新区、开发区、冀州区除外),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六、非桃城区户籍人口的外来流动人员(滨湖新区、开发区、冀州区除外)在我区居住的,请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请及时到派出所办理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危害不大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省政府(2011)2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第十条第二款: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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