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失敗案例 “底薪+績效”發工資的避稅方式再也行不通了!

稅收籌劃失敗案例 “底薪+績效”發工資的避稅方式再也行不通了!

大家都知道工資高要交很多個稅,公司還要按高基數交社保,公司費用壓力非常大。所以很多公司都以各種方法變換花樣發放工資,覺得這樣可以避稅。

稅收籌劃失敗案例 “底薪+績效”發工資的避稅方式再也行不通了!

一個“工資避稅”失敗案例

某公司為了貫徹激勵機制,同時降低稅負成本,公司進行稅收籌劃,施行了員工收入“底薪+績效”的薪資方式。即員工每月從公司領取較低的保底工資,對於員工的收入,則只按底薪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每個月計算提成金額,讓員工找發票來報銷領取提成。

稅務稽查部門在調查中通過調取公司銀行資金收付情況,走訪部分客戶,費用同期和同行分析等,掌握了充分證據,責成該公司補繳相關稅收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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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人所得稅,從實質上看,企業員工雖然是報銷,但這是假報銷,實質是工資收入所得,應視作員工的薪酬,當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現象在實務中十分普遍,很多小企業往往通過這種方式來“控制稅負成本”,

但這種操作實際上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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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關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的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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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這5種工資避稅方式將被嚴查

新個稅來了!各地稅務都在加大企業個人所得稅清查工作。目前企業是一個稅號終身不變,以後個人也一樣,金稅三期,每個人的身份證號唯一且都聯網!同樣對替收工資的人來說也有風險。

1、找發票抵稅,造成費用異常

這是大部分企業的慣常做法,讓員工每個月找發票來衝抵,以報銷的形式達到工資避稅的目的。很多會計圖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計入什麼福利費、差旅費等。

如果長期大額處理的話,就會造成企業費用異常。引起稅務局關注和稽查。

2、故意不用銀行發工資,仍用現金髮放

現在國家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

公司基本戶都有,員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遠山區。你們還在苦苦的用現金髮工資,正常嗎?

據不完全統計,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企業,不申報個稅、少申報的情況基本都存在。

3、補貼不申報個稅

總有部分企業沒有把員工的飯補、話費補貼、房補、交通補貼、生日禮金合併工資進行納稅申報。抓緊整改吧!

4、大量員工零申報

如果你們公司和同地區同行業相比,工資在3500以下,明顯偏低的話,大量員工零申報,那你們已經是高風險企業了!

準備好工資表、銀行流水、考勤表吧,稅務稽查馬上就到!

5、虛設員工,代發工資

很多企業還會虛設員工,找“李鬼”代發工資,來拆分高收入員工的工資,但是這種沒有考勤記錄,沒有簡歷的李鬼怎麼能逃過稅務人員的法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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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業絕不可以再用這些虛的方式掩蓋實際情況,將面臨巨大的稅務風險。那麼,又想多掙錢少繳稅,到底有沒有合理稅收籌劃的方法呢?

有!而且馬上就能用!我們就拿年終獎來說。

新版個稅,年終獎竟可以如此節稅!

一轉眼又要到年底了,不少企業面臨著年終獎困惑,新個稅改革後,年終獎要怎麼發才划算呢?

根據目前有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相關文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發放當月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若全年一次性獎金髮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的,可以適用新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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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或將更划算

同樣是20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0-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2018年10月1日後—2018年12月31日發放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適用5000元新的費用標準和新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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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0000×3%-0

=600

稅後年終獎=稅前年終獎-應納稅額

=20000-600

=19400

2019年1月1日後發放

關於2019年1月1日起年終獎的發放政策上還沒有出細則,可能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還按照2018年的年終獎按“月”徵收分攤到各個“月份”的計算方法,年終獎20000的個稅是600元。

2.按照2019年1月1日後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收入的計稅方式,年終獎20000的應納稅額=20000×20%-1410=2590元。

相差1990元。

02、年終獎相差1元,稅額相差甚遠!

關於年終獎的發放金額是很值得思考的,如果只是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套入公式,計算出年終獎金額,往往一元之差,就會造成很大的納稅差距。

所以,以下這個表格一定要仔細閱讀:

稅收籌劃失敗案例 “底薪+績效”發工資的避稅方式再也行不通了!

例如:某員工年終獎應為36001元,適用稅率為10%,應納稅額3390.1元,最後到手金額為32610.9元;若會計把年終獎金額下調1元,適用稅率就變為了3%,應納稅額為1080元,到手金額為34920元,相比之下,納稅額減少了2310.1元。

不過,2019年1月1日起,年終獎的稅優方案具體按照哪種情況,還須等政策明確。

各位老闆,2019年形勢雖然嚴峻,但並不是無可攻破!找準時機、找到方法,輕鬆幫企業合理節稅十倍、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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