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人說“窮人打不贏官司”?

孛中華


所謂的“打官司”就是去法院起訴,主要需要的就是訴訟費,是根據起訴“標的”的程度決定的,由法院決定並收取。此外還有一個就是請律師的費用,如果你自己法律知識足夠,可以不請律師,這筆費用可以省掉。還有你請不起律師,可以向當地司法局法律支援中心請求支持,那是一個律師行業公益組織。另外在較大的刑事案件中,公訴人一般為檢察院,當事人可以找律師也可以由法庭指定律師,具體情況不一。不過題主所謂的“打不起”的官司一般都是“民事”案件,所以不牽涉到公訴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到最後是由敗訴的一方繳納的。所以“打不起官司”沒有理由!


boulder1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而運用法律的某些人道德是缺失的,良心是大大的壞了的。這就是原因。


打曰狗


窮人不是沒有打贏官司的機率,而是能打贏官司的條件不如富人有利~

資源上,窮人耗不起。往往一場官司的過程,是繁複的,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這三條正是窮人打官司的弱勢。

誤工,律師費,各處往返折騰。再窮些的人,連律師費都付不起或不捨得請律師,這官司已輸了一半。而富人不用擔心這些,甩了錢出來就全憑律師包辦。

不要扯到人力資源關係資源上去,這不具備普遍性。當然,少數可能是存在的,但不具社會普遍性。而且窮人遇到最普遍的官司,往往只是勞務官司,家庭事務官司,社會治安官司這三大類。就算有關係,不佔理也是白搭。

所以,貼上窮人打不贏官司的標籤定義,說明你沒打過官司,今後你遇到官司也不想利用法律武器。

只要佔理,窮人要有這樣的底氣:你爸是李剛又怎麼樣?!當今時代,強大無比的社會輿論,就是監督司法公正的利器!

咱不怕!


風從東方來163590821


這年頭,這世道,狗都攆著咬穿爛的(窮人),再說,律師這行道,本來就是短命,虧人的行業。有錢,有權,有勢的害人精,早都把有些證據捏造的,毀滅的……寧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能相信律師這張痣瘡嘴。有的真的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好好的婚姻,家庭,都能給人家拆散。


qjup2008


我曾經在一家工地幹活,拆下來鋁合金窗戶我起了私心讓我拿賣廢品了,後被工地知道了,他們還欠我幾萬工程款,然後報了警,我被抓,他們有人有勢趁機捏了我一把,找鑑定機構,一點拆舊的就窗折算了三萬多,我被刑事拘留,最後做了兩年牢,在裡面什麼都做不了,只能任由宰割了!😓


o尒螃蟹o


窮人不是打不贏官司,而是打不起官司。如果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東西,窮人有完全的證據,那麼這官司窮人就可以打。打官司的費用,應該有對方出。反之法律沒有規定的,或者說規定的模模糊糊,不能確定對於錯的事情。窮人也不是打不贏。打官司也是燒錢的活,如果你願意傾家蕩產,賣田賣地賣房賣兒賣女。或許這個官司就給你打贏了。我沒有打過官司,全靠猜測,不可全信。


怒梵40487846


古代就有一句諺語,衙門口超南開,有理無錢別進來。這是封建社會制度下的真實寫照。老百姓在任何時候都是弱者,社會最底層。但是,在現代法制社會越來越健全,人民法制觀念也逐步增強,只要有理老百姓打贏官司的機會變得越來越多了。


吉娃泰迪犬舍


窮人打不起官司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認定自己心目中窮人是什麼樣子的。[玫瑰]我心中的窮人標準是,那些經濟條件特別差,收入特別低的群體![玫瑰]這些群體以務工、務農、小商小販的形式謀生!今天能掙錢,今天花![玫瑰]比如說討薪,工資欠你個半年幾個月的,工資1-2萬塊也差不多了,錢拿不到上那請律師,即使政府為你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取證、開庭、一審、二審下來,一兩年下來,也不一定能打贏,那個真正靠這點收入謀生的家庭,時間上也拖不起l也不一定那麼幸運能得到援助![玫瑰]不請律師,自己打官司更難,別說欠薪能不能拿到,得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財力,在法庭上以證據為主,即使你有片面證據的話,也不一定會被認可!即使有理,在舉證上,抓不住重點,不能觸極要害,一切都顯得蒼白無力![玫瑰]你站在強者的位置看這個問題,這似乎是個笑話,你站在弱者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那是五味雜瓶。


聲援正義


最簡單的對比,窮人打官司,主要勞動力,停下打官司,經濟收入沒有了,還不停的開支,手續流程和受理時限,等半個月窮人就受不了。有錢人,可花錢委託人,或自己跑,還有自己的企業在不斷營業,每天大筆的收入,不用為自己和家人的生計發愁。窮人不是不懂法打不贏,而是時間拖不起。


愛評就評


感覺“窮人打不贏官司”的人,是焦點放錯了,其實他看到的是:“沒文化的人很難打贏自己的官司”。

打不贏的原因有幾個方面:

首先是不懂法律,不懂程序,不尊重依法辦事的規則,就很容易把自己在理的事變成了雙方無理甚至是自己單方無理的糾紛。

比如經濟糾紛中,很多文化水平低、不懂法的人,就不懂得從合同訂立時的內容上保護自己的利益,留下被欺詐的空子;一旦出現糾紛時,不是依法、依合同辦事,而是自己“動手”觸犯合同違約條款,把自己在理的事變成自己違法的事,這樣的糾紛打起官司來怎麼可能贏?

再一個方面,就是不尊重專業律師的意見,覺得自己有理就要百分百按自己的想法來,不是把律師當作自己訴訟的合作伙伴、而是把律師當打手來使用,也極大的降低了打贏官司的專業概率。

最後一個,是對輸贏的定義。

很多人認為,只有自己的要求百分百的達到了,甚至法官判的比自己需要的更多,才算贏,否則就是輸。

而事實上,司法手段的根本大局,是以含公共秩序/利益在內的各方接受的最大妥協結果為目的的,讓一方痛快淋漓的可能性非常少

司法體系本就有司法救助等相關手段,真正因為窮而打輸官司的,從理論上講應該是沒有的。

所謂的窮人打不贏官司的錯誤觀念,是因為沒有看到其輸在缺乏對法律、對訴訟的正確認知和法律工具的正確使用能力上。

再好的工具,不會用而導致的效果差,能說是力氣大小的問題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