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熱點問答

問: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否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答: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不屬於徵收對象,無需繳納保障金。

問:申請註銷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繳納保障金?

答:用人單位註銷稅務登記,無需繳納當年度保障金,需繳納上一年度保障金。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實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年審。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稅務機關按照當地已公佈的最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執行相關優惠政策徵收保障金。

問:用人單位存在總分支機構如何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答:用人單位存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由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負責向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年審,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問:勞務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保障金的義務?

答: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由派遣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保障金的義務。無論是否由用工單位直接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代繳社會保險,派遣職工均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派遣單位的工資總額要包含用工單位所支付的派遣職工工資。

問:實習(見習)生是否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不計入工資總額。因此,如果實習(見習)生屬於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果實習(見習)生為非在校生,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問:聘用外籍員工、港澳臺員工、離退休人員、臨時工等是否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粵財社〔2017〕51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籍員工、港澳臺員工、離退休人員、臨時工,包括應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合同人員(如使用的農村戶籍人員)、處於試用期人員、編制外招用人員、派往外單位工作(工資仍由本單位發放的人員,如掛職鍛鍊、外派工作)等的工資均計入工資總額,以上人員均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問:工資總額計算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因此,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計算為年審年度1月-12月期間實際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

問:工資總額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問: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1)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6)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問:社會保險等相關費用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國家統計局的相關解釋,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個人所得稅、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問:交通補貼、私車公用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統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7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原統計在保險福利費用中的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已納入工資總額,因此對企業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作適當調整,從1994年起企業的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入工資總額中“津貼和補貼”中的津貼項內。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1999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9〕106號)規定,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於勞動報酬性質並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統計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單位所發放的私車公用補貼是因人因崗位而不同,既具有崗位津貼的性質,也有交通補貼的性質,應當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問: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辦理年審是否需要提供《居住證》?

答: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辦理年審時只需按要求提供與本地戶籍殘疾人同樣的資料,無需另外提供《居住證》,殘疾人就業人數的計算標準與本地戶籍殘疾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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