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法院审结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

2018年10月15日上午,非法炼汞污染环境的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被凤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对四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责令四被告人对因其非法炼汞导致环境污染进行连带共同修复,恢复原状;责令四被告人就其非法炼汞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将10余吨朱砂矿渣提炼成汞后出售牟利,提炼地点为郑某某提供的凤凰县茶田镇都桐村马王田“高坳”(地名)承包地。随后,四人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搭建工棚、修建炼汞灶台并进行土法炼汞,共炼得汞900余斤后出售多地。炼汞过程中产生的汞渣、煤渣等废弃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被推倒在凤凰县茶田镇都桐村马王田附近的机耕道上。后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处土壤总汞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87.1倍。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都桐村马王田非法炼汞作坊场地被污染面积为172.38平方米,其下游旱地被污染面积为234平方米,土壤修复工程投资估算价值为117.13万元。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四被告人主动于2018年5月4日与江苏和而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修复施工合同,对非法炼汞的污染区域进行施工修复,该修复工程于同年6月12日结束。2018年6月29日,在县检察院的组织下,县法院、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及县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来到环境污染区域,对江苏和而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土壤修复结果状况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同时作为检测单位的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土壤修复的五个监测点的土壤样本进行采集,经检测后于同年7月出具检测结果报告。2018年8月1日,凤凰县环保局依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认定凤凰县茶田镇马王田环境生态经修复后,其土壤汞指标结果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限值要求,即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验收合格。同时四被告人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就其非法炼汞污染环境的行为当庭具结悔过。

凤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共同非法制造剧毒性的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能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而被告人滕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犯罪过程中,仅提供非法制造汞的设备,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在案发后主动上交非法所得,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滕某甲、滕某乙在庭审过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在诉讼过程中,共同出资委托第三方修复了因其四人非法炼汞而受污染的土壤,恢复环境预期功能,同时就其非法炼汞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当庭具结悔过,量刑上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郑某某、滕某甲、滕某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单位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对因其非法炼汞导致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就其非法炼汞污染环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凤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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