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办理2018年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缴纳的通知
201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自2018年起,当年度未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再在以后年度补缴。
故请广大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务必在本年度11、12月缴费核定期内(每月1—20日工作日),及时缴纳2018年度养老保险费,避免将来影响您的退休待遇。
特此通知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11月1日
来源/乌海人社(whrsj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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