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欠4000萬被列為“被執行人”

10月30日,據《新京報》報道,李亞鵬因合同糾紛被判支付4000萬未執行,已在中國執行信息網被公佈為“被執行人”。

但目前,李亞鵬並未出現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費”列表中。這意味著李亞鵬尚未被追究為“老賴”,即在法院的生效判決後,李亞鵬仍未履行判決,因此被執行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法院正在進一步追討案款。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被執行人信息”顯示,立案時間是2018年4月9日,執行法院為朝陽法院,案號為(2018)京0105執7240號。此案系李亞鵬(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簡稱雪山公司)、其兄李亞煒(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的兩份民事二審判決書,案由為合同糾紛,判決分別為2017年和今年(2018)年由北京市三中院做出。根據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全稱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之一)應連帶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公告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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