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研究3.0

文章來源:《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

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研究3.0

摘要

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研究3.0

〔作者簡介〕何海波,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隨著《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行政訴訟法研究進入了它的3.0時代。行政訴訟法研究面對不同層次的課題:來自行政訴訟實踐的眾多法律適用問題亟需解釋和澄清,一些基本制度有待長期、深入的理論研究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的實踐圖景有待實證研究予以揭示。行政訴訟法研究也應更加註重方法:案例研究、原理闡釋和比較法研究應當更加專業,綜合的、跨學科的理論研究大有可為,實證研究中的定量研究將成趨勢。行政訴訟研究多元化的同時,也呼喚研究的規範化。


導讀

學術研究也需“低頭拉車、抬頭看路”。對行政訴訟法研究的回顧、反思和展望,與行政訴訟法研究的發展始終相伴。自上個世紀90年代《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就有張尚鷟、皮純協、應松年等多位前輩在行政法學的大標題下組織過綜述;此後,又有多位學者專門針對行政訴訟法研究狀況做了評論。 今天再次討論這一主題,主要有兩個背景。

一是《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新法並非與過去的決裂,但確實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例如,行政協議、複議機關當被告等制度是新引入的;審查標準增加“明顯不當”後,濫用職權、比例原則等概念需要在新的體系中加以闡釋;“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概念的捨棄並沒有實質性地改變規則,卻引發了對“行政行為”概念的重新探討。如果說1989年《行政訴訟法》制定前後分別代表行政訴訟法研究的1.0和2.0時代,那麼隨著這部法律在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研究進入了它的3.0時代。

二是學術研究狀況的變化。行政訴訟不但是法治的重要環節,也是探討法律的典型場景。即使在行政法學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訴訟法研究仍然是行政法學研究的最大方陣。但與之同時,一些學者反映,“行政訴訟文章不好發!” 我想,這可能有兩方面原因:縱向看,很多問題研究過了,要在滿是腳印的沙灘上留下一個鮮明的足跡不容易;橫向看,不同的學術主題存在競爭,對新領域的研究更容易獲得人們的注意。歷史相對久遠的行政訴訟法研究必須煥發新氣息,才能吸引優秀學子的目光。

下文將立足於法律制度和研究狀況的變化,展望未來行政訴訟法研究的課題和方法。按照法學研究的一般類型,我將分別討論行政訴訟法的規範研究(法律解釋和適用)、對策研究(立法研究)和實證研究。


一 、來自司法實踐的規範問題

《行政訴訟法》修改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一些老問題也在新形勢下被重新激發。這為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和適用提出了豐富的課題。這個層面的規範研究向來是法學研究的主流,參與研究人數多,發表文章數量大。對特定研究者來說,挑戰在於能否抓住實踐中的“難點”“痛點”。為此,最好的辦法是走近行政訴訟的參與者,包括法官、律師、老百姓、政府法制人員、檢察人員。最高法院2018-19年度準備起草的幾個司法解釋,大體上反映了法院系統感受最強烈的幾個問題。這裡列舉幾個我認為比較急迫的課題,然後談論一下方法問題。

(一)行政訴訟規範研究的課題

1.行政協議的法律適用

這次《行政訴訟法》修改,行政協議在傳統的公法領域佔領了一個灘頭。這為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也給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留下了諸多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可能在於行政協議的外延內涵仍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不是行政協議?政府採購合同應不應當納入行政協議?行政機關在什麼意義上享有“行政優益權”?這些問題有待行政法與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門正面對話,也呼籲學界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做出一個融貫、清晰、有說服力的回答。行政協議進入公法,還帶來了其他問題:行政協議糾紛的解決能否適用仲裁?行政機關作為協議一方,能否提起訴訟?這也提出了行政協議糾紛解決機制的大問題,對原有的行政訴訟理論體系和法典體系都可能帶來一定衝擊。如何判斷行政協議的效力,這個古老、難解的問題將成為又一塊“法律的沼澤地”。

新《行政訴訟法》更加明確地肯定了行政機關以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情況,把授權主體擴大到規章授權組織。它沒有解決的問題是,黨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情況怎麼處理?隨著黨政機構統籌設立,這個問題變得更加突出。最高法院不久前在一個裁定中認為,“黨組織製作的黨務信息以及黨組織制發的黨政聯合文件一般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這一裁定有可能把黨組織的行為導向一個“無法的空間”,引發了許多人的憂慮。但如果黨組織的某些行為可以進入行政訴訟,界限又在哪裡?“法律授權組織”理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一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對其成員的管理統統被作為“行政行為”,適用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些學者已經注意到它們與一般行政管理行為的區別,主張分開,但其理論依據和適用邊界同樣有待澄清。

3.新型權利的訴訟保護

《行政訴訟法》將訴訟保護的利益從原先的“人身權、財產權”擴大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這一改變對實踐的影響可能並不明顯,但對理論的衝擊比較大。在此之前,法院已經逐步但有限地接納“受教育權”“知情權”“環境權”的概念。然而,一旦法院的大門真正打開,發現有更多的利益訴求舉著各種各樣的牌子等候在法院門口,要求進入法院。憲法學者關心,憲法權利如何進入行政訴訟?從事人權研究的人關心,人權公約對於訴權有何影響?來自司法實踐的迫切問題則是,舉報人、控告人在什麼情況下具有起訴資格?所有這些問題歸納起來,給行政訴訟法學研究提出了一個基本的問題:確定原告訴權的依據是什麼?

4.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的採用是這次行政訴訟改革直接影響最大的一項措施。它在2015年實施當年,就把全國一審行政案件的數量提高了一半多。行政訴訟“立案難”因此大大緩解,但它在短期內也帶來了人少案多的矛盾。一些當事人輕率地提起大量瑣細、重複的訴訟,更讓一些法官感到頭大。立案登記制如果不是“有訴必立”,那麼“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界限如何掌握?“濫用訴權”如何判斷?“駁回起訴”是否需要開庭?

5.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一項地方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但各地的做法仍然很不統一。哪些案件應當有負責人出庭?負責人如果不能出庭,是否應當作出解釋?法院對其解釋是否應當予以審查?在這些規範問題之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實際效果同樣值得關注。他們會“挑選”哪些案件出庭?負責人出庭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負責人出庭對行政執法有多大的推動?這些都需要精細的觀察才能回答。

6.規範性文件的審查

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標準不是一個新問題,在《行政訴訟法》加入審查條款後似乎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然而,法院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仍然缺乏經驗,多數時候過於謹慎,偶爾又犯冒進。在華源醫藥訴商標局案件中,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滿席審理後,大張旗鼓地宣佈工商總局規章的一個條款不予適用,結果給商品評審帶來了一陣混亂。該判決在北京高院擱了兩年,最後被撤銷,商標局“二審慘勝”。新的司法解釋對該問題有所涉及,但遠未明確。法院認為規範性文件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判斷標準是什麼?法院認為規範性文件明顯不當的,是否能夠不予適用?實踐中,法院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將會採取什麼姿態?

7.司法審查標準

司法審查標準是一個被翻來覆去討論的話題。這次《行政訴訟法》增加了一個新的司法審查標準,即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這為法院的審判增加了一個新的有力武器,但法院將會如何運用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這一規定也給本已混亂的審查標準體系帶來新的複雜因素。如何釐清各種審查標準之間的關係,需要更多探討。司法權與行政權如何平衡其微妙的關係,也值得關注。

8.裁判方式

行政裁判方式與合法性審查有密切關係,但相對獨立。[8] 這方面的研究已經有一些專著[9],但與合法性審查比起來,對裁判方式的研究仍顯單薄。情況判決、無效判決、因為程序輕微違法而確認違法、履行判決與給付判決的關係以及調解的適用,都有許多文章可做。

9. 非訴執行

與非訴執行案件的龐大數量相比,學界對它的研究相當不足。法院在作出准予或不準予執行的裁定前,是否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乃至舉行聽證?法院不準予執行的界限如何掌握?法院錯誤裁定的後果由誰承擔?法院准予執行後,應當由誰執行?這些問題都值得重新探討。

(二)規範研究的方法問題

相對而言,法學界對規範研究比較熟悉,援引法條、案例、學理和比較法都屬家常便飯,新的研究方法也在不斷探索之中。行政訴訟法學進一步發展,需要更加自覺的方法意識和更加熟練的方法訓練。

案例研究近幾年蓬蓬勃勃,蔚為大觀。從較早時期的“判例解讀”到多位學者倡導的“判例研讀”,法學研究不斷精細深入;從解剖麻雀式的“個案分析”到彙集眾多案例的“類案分析”,法學研究的視野也在擴大。但現有的案例分析主要還是服務於規範分析,剖析案例中蘊含的法理或者描述法院的一般做法。這方面今後也有繼續探索的空間。例如,以生動活潑的方式敘述臺前幕後故事、通過故事給人啟發的案例研究;像葉俊榮教授等倡導的,對一個案例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深度分析,為行政管理的改進提出建議;在類案研究的基礎上,利用新的檢索技術對數以千計、萬計甚至更多的案件進行“眾案分析”,以窺全豹。與所有研究一樣,案例研究需要清晰的問題意識和創新意識,而不是以案例來註釋教科書上的原理。案例研究如何溝通事實與規範的鴻溝,也是一個永恆的問題。從一組案例中也許能夠得出法院事實上是怎麼做的,接下來要得出法律是什麼樣的,那是研究者需要警惕的。

學理闡釋具有說服的力量,但歸根到底依靠的是法律共同體的共識。不幸的是,我們生活在一個共識稀薄、“通說”匱乏的時代。遇到學界觀點分歧時,學理闡釋的力量大大減弱,以“通說”去壓倒辯論對手近乎緣木求魚。把某個群體的意見——在別人看來就是偏見——強加給別人,不是理性辯論的態度,基本上也是沒有效果的。正確的方法是,正視不同的觀點,尋找分歧的源頭,從源頭處說起。例如,討論行政協議的範圍,就不能不傾聽民法學者、民事法官、政府特許經營者、人大法工委等各方法律行動者的意見。學理闡釋也不應限於引用學術前輩的論斷,關鍵是尋找能夠通往人心的道路。

中國學界注重對發達國家法律制度和學說的介紹,也熱衷於引用外國法文獻,把它們作為論證規範命題的一種方法。但外國的制度學說與中國的情境差異,暗示了比較法的弱點。例如,“保護規範理論”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用於解決中國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首先需要辨析該理論的來龍去脈。這樣的研究是有較高門檻的。迄今為止,能夠用一手文獻做深入研究的並不多見,能夠系統閱讀相關文獻並融匯運用的則少而又少。多數的文獻引用只是尋章摘句,所引文獻往往缺乏代表性,甚至引注的格式都寫不對。今後,這方面可能需要更多的學術分工,專題的外國法研究將基本上留給少量有良好外國法背景的學者。介紹者則需要深入參考國法律的具體背景、實際情況和各方意見,做真正的比較法研究。

上述幾個問題是法律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不僅僅是行政訴訟法學的侷限。但如果今後行政訴訟法研究要提升品質,這些問題必須克服。


二、面向制度改革的理論研究

經過這一輪修改,《行政訴訟法》將會穩定一段時間,幾年之內不太可能再次修改。但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沒有窮盡,對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討論也一直在路上。假如再次修法,學界是否做好了足夠的理論準備,社會是否形成了足夠的共識?這裡列舉幾個問題,它們需要學界長期深入研究,以備來時。

(一)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課題

1.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整合

我們都知道多種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存在,也注意到複議、信訪與訴訟構成事實上的制度競爭。如何合理配置各種糾紛解決機制,讓它們各得其所,是個大問題。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孰優孰劣?是先讓行政機關裁決還是讓當事人直接去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什麼情況應當複議前置,什麼情況允許當事人直接去法院?現有的討論理念的成分比較多,經驗的研究比較少;規範的分析比較多,利弊的研究比較少。這可能是決策機關經常覺得學者“沒用”的原因之一。

2. 法院設置和管轄

在上一輪《行政訴訟法》修改和幾乎同期進行的司法改革中,設立行政法院的呼聲很高,討論行政法院的文章也頻頻出現。但行政法院方案沒有被採納。而學術界關注較少的異地管轄、集中管轄、提級管轄和專門法院、跨行政區劃法院,到處開花。不同改革方案造成的結果是,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轄混亂不堪,老百姓甚至律師都搞不明白要去哪個法院起訴。這種狀況只應當是暫時的。在試點的基礎上儘快規範法院的設置和管轄是下一階段的任務。在討論法院的設置和管轄問題時,行政法學者有必要給予更多關切,因為這個問題主要是行政訴訟的問題。各地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七八成、甚至九成是行政案件。而這種關切要轉化為知識上的優勢和話語上的強勢,行政法學者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更開闊的視野,不能就理念談理念、就行政訴訟談行政訴訟。“純粹”的行政法學知識解決不了複雜世界的問題。

3.行政訴訟被告制度

行政訴訟複雜的被告制度不僅需要解釋,也面臨重構。在中國,被告絕不僅僅是一個名義,而意味著應訴的義務、行政績效考評和行政責任的承擔。誰當被告不但影響外部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也影響內部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分類細密的被告就是這種行政責任體系的產物,複議機關當被告多少也是這種行政責任體系的產物。這種制度安排(特別是複議機關當共同被告)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複議機關認真履行復議職責,但看來代價不菲,很可能只是過渡性的。如何重新構造一個簡明有效、符合訴訟規律和治理需要的被告制度,仍然有待討論。

4. 行政訴訟的功能

有學者曾在“主觀訴訟”“客觀訴訟”的標題下討論行政訴訟的功能問題。但我覺得《行政訴訟法》的語言更加通俗地表達了行政訴訟制度的雙重目標(或者功能):提供權利救濟,還是從事行政監督?在此之外,行政訴訟制度還有其它的功能,例如解決行政糾紛、澄清和發展法律規則、維護統治秩序的合法性。這幾個目標之間有時存在一定的緊張,行政訴訟制度究竟何去何從需要整體考慮。然而,一旦進入這個話題,研究者需要仔細梳理、逐一檢討各項制度的定位。檢察公益訴訟應當有起訴期限的限制嗎?再審程序應以何者為重?司法建議、複議機關當被告、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價值如何評估?程序輕微違法且不損害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法院還有必要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嗎?

5.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這是行政訴訟解決糾紛功能在理論上的進一步延伸。它針對的是行政訴訟“程序空轉”“案了事不了”的窘境,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這個問題被人指出已經有一段時間,“實質性解決”的口號也喊了好多年了。但遺憾的是,討論“實質性解決”基本為法院人士,學界對這個問題似乎還少有人關注。提倡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從訴的合併、變更、增加,一審法院的判決方式、調解的運用,二審的審查標的和判決方式,再審的提起條件和裁判方式,一直到行政裁判的執行,都需要重新檢討。一些訴訟制度的基本理論,例如訴和訴權的概念、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分、訴訟請求與裁判方式的關係,可能也需要反思。

6.行政訴訟類型化

行政訴訟有類型之別,對行政訴訟分類研究自有必要,對行政訴訟分類立法也有需求。但目前的“類型化”研究在概念和角度上可能需要調整。第一,為了便利理解,類型化最好從行政爭議的類型入手,而不是從法院的判決方式入手。例如,我們說行政處理之訴、行政不作為之訴、行政協議之訴、行政賠償之訴等,而不是撤銷之訴、給付之訴等。第二,行政訴訟類型化不但要追求學理體系的明晰,也應當服務於法典章節的安排。例如,如果把行政協議之訴作為單獨一個類別,從總則、受案範圍、起訴期限、證據到判決方式等都需要重新考慮;如果把規範性文件納入受案範圍,那麼接下來,起訴期限、訴訟參與人、證據制度、判決方式,也都需要調整。這些都可能牽涉法典體系的變動。沒有成熟的行政訴訟類型研究,不可能有完善的行政訴訟法典體系。這可能也是當初修法時,立法者對類型化處理比較猶豫的原因之一。

(二)基礎理論研究的方法

上述課題超越某個具體的制度,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在行政訴訟法研究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行政訴訟要提升理論品味,必須回應這些基本問題。儘管中國的行政法學始終從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中獲取養分,但除了羅豪才教授提倡的“平衡論”“軟法”等少量理論主張,行政訴訟法似乎沒有為中國的行政法學貢獻一種更加深厚的理論。

上述課題基本上是朝向法律完善的策略研究,屬於“立法法學”的範圍。簡單的“問題—原因—對策”進路基本上不能很好地回應問題。一個制度方案要得到採納,除了證明它能夠促成問題的解決,還要考慮在現行社會條件和制度框架中的可行性,要證明它與其他方案相比較的優勢。對上述課題的深入回答可能需要藉助其它學科的知識,這也使它們具有潛在的跨學科的性質。


三、關於行政訴訟的實證研究

在法學界,實證研究常常被說成是一種“方法”,但其實,在很多時候它本身就是課題。它設定的問題有別於規範研究,對問題的回答也有自己的方法。總的來說,它是規範研究之外的另一種研究類型,雖然有時候它可以作為一種論證方法,服務於規範研究。

(一)行政訴訟實證研究的課題

中國行政訴訟法學從一開始就顯示出對實踐經驗的注重和對實證研究的偏好。龔祥瑞教授和林莉紅教授的團隊先後對行政訴訟實踐做了大規模的調研,令人難忘。法社會學和政治學學者也對中國行政訴訟制度顯示出濃厚的興趣,試圖在一個更大的理論框架中揭示制度的實際運作及其含義。儘管如此,我們對行政訴訟圖景的瞭解仍然是不真切、不全面的。

1. 行政訴訟的基本狀況

從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來看,訴訟的基本問題是:誰告誰?為何告?誰來審?怎麼審?這些問題也可以放在行政訴訟的全局來看。具體地說,第一,我國一年行政訴訟案件究竟有多少?這方面有官方的統計數字,但誰能解釋:為什麼最高法院的數據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數據一年會差6萬?第二,誰在告政府?原告中,有多少企業、多少個人?來自農村、沒有多少知識卻一心討要說法的“秋菊”,現在還有多少?第三,被訴的都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最高法院的統計裡列舉了大家最熟悉的幾類行為,可是這幾類行為加在一起還不到總數的三分之一。那麼,“其他”都是什麼案子?那些沒有進入法院的事務是什麼?

2. 行政訴訟具體制度的運作

一些具體制度的運作情況也值得關注。例如,立法登記制實施後,“濫用訴權”到底有多嚴重?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到底佔了多少比例?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起訴的都是什麼案件?法院因為行政行為程序輕微瑕疵而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到底有多少?擴大調解的適用範圍後,調解結案為什麼沒有增加多少?複議機關當被告,多大程度上提升了行政複議的成效,又給行政機關增加了多大負擔?每一項法律制度,都不僅僅是規範,而包含著動態的實踐。沒有對實踐的瞭解,對制度實效是無法評估的,對一項制度合理性的認識也可能是有偏差的。

3. 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

循著同樣的視角,我們也可以問一些更大的問題:第一,行政訴訟對於解決糾紛到底能起到多少作用?起訴到法院的,有多少是實質性的糾紛?那些贏了官司的人們是否得到了他們想要的?第二,行政訴訟對於改進行政執法、改善行政管理能起多少作用?如果沒有行政訴訟,我們的行政執法會差到哪裡去呢?第三,行政訴訟對於法治國家的建設,又能起多大作用?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曾經被喻為“人治時代的終結,法治時代的開始”,但它最後會不會淪為人治的一個環節?

4. 行政訴訟背後的國家和社會

行政訴訟制度像一枚多稜鏡,可以映照出它所鑲嵌的社會和政治結構。通過行政訴訟,我們可以看到一幅更大的圖景,即行政訴訟所賴以存在的國家和社會。為什麼在這個時代會形成複議、訴訟、信訪並存的格局?當我們批評、抱怨或者嘲笑諸如複議機關當被告、行政負責人出庭、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時,它們折射的是一種什麼樣的國家治理體系?這些宏大的問題,理論上都可以通過實證研究來回答,也需要通過實證研究來回答。

(二)行政訴訟實證研究的方法

實證研究的方法多種多樣,而對於上述種種問題,數據恐怕是最好的答案。因為只有數據才有可能揭開全貌,避免以偏概全。在很多時候,數據的使用需要與實地觀察(或者親身參與)、深度訪談、個案分析等結合起來。沒有後者的啟發,可能意識不到問題之所在;沒有後者的輔助,也可能回答不了數據的疑點。但如果要描繪全面而真切的圖景,數據的使用是必需的。

使用數據做定量研究,在法學界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清華法學》2018年第4期做了一個“邁向數據法學”專題,發了8篇數據研究文章。與傳統的法學論文相比,這些文章風格特別,充斥著計算公式、圖圖表表。車丕照主編開玩笑說:“感覺是做了一期《清華法學》的自然科學版。”

定量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數據的來源。目前,數據主要來自三個渠道:各級法院的官方統計,對一定數量樣本的手工統計,對司法裁判文書的大數據分析。我曾經在不同場合,藉助最高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統計數據,對行政訴訟的走勢做過分析。有人還曾專門梳理過司法統計數據的分佈。對局部裁判文書的手工統計是目前最為流行的方式。學者們拿它分析行政判決的裁判理由,分析法院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分析土地徵收、政府信息公開等特定類型案件的情況。對司法裁判文書的大數據分析是2014年以來裁判文書大規模上網以後的新現象。藉助新的檢索技術,可以做到對千萬級裁判文書的全數據分析。目前來說,它還是先鋒派的探索,但可以預料,今後將有越來越多的研究作品面世。

法律實證研究(包括定量研究)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良好的問題意識和令人信服的論證。好的研究,必須有好的問題:問題來自現實、回應現實,集中、鮮明,得到合理界定。實證研究者要區分研究論文與調研報告,寫論文的話應當有鮮明的主題,避免過於散漫的描述。傳統的學理闡釋、法條分析、司法文書寫作不是實證研究的方法,卻是研究者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比較法研究在這裡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卻可以成為問題意識的來源。當你看到一個外國做法時,你可能會問:“咦,為什麼我們是這樣?”也許就在此刻,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誕生了!當然,如何進行令人信服的論證,法律學者整體上還需要更多學習。


結語

相對於行政執法來說,行政訴訟基本上只是程序的末端,在法院所受理的各類案件中,行政訴訟也只佔一個零頭;但是,它代表了正義的面孔,宣示了法治的精神。行政訴訟對法律規則的天然追求和對程序公開的不懈努力,使得它具有極強的輻射效應,涵蓋了行政法的大部分問題。毫不誇張地說,一部行訴法,半部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研究不會過時,過時的只是一些具體題目、具體論點和研究方法。在《行政訴訟法》完成修改的新情境下,行政訴訟法研究開始了它的3.0時代。它不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課題,也要求探索新的研究方法,逐步建立新的研究範式。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是傳統法學研究最重要的主題,但不是全部課題。即使在《行政訴訟法》完成修改後,朝向更完善制度的對策研究仍然重要;隨著司法裁判文書的大量公開,旨在揭示行政訴訟現實圖景的實證研究將成為新的學術增長點。行政訴訟研究多元化的同時,也呼喚研究的規範化,呼籲研究品質的整體提升。

行政訴訟法的研究者可以從自己的興趣和擅長出發,選擇研究課題和論證方法,但不必作繭自縛,刻意限定在“法解釋學”領域,更不必執此一端,排斥其他。走出我們熟悉的領域、超越傳統法學的套路,天地無比寬廣。

何海波:行政訴訟法研究3.0

注:本文僅供讀者研究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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