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民办教育新政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实行政府指导价

封面新闻讯(记者 张峥 摄影报道)10月24日,四川省教育厅召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通报了四川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政策创新点,以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安排。《实施意见》共8部分37条,提出了四川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解读|四川省民办教育新政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注焦点:财政税收

问:《实施意见》在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出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考虑到新法律新政策有关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支持力度和中央加强民办学校党建与思政工作等新要求,拟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二是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三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建立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各类教育服务机制。

关注焦点:分类管理

问:《实施意见》中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配套政策各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在补偿和奖励方面,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后终止,可按规定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在税收优惠方面,两类民办学校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关注焦点:收费

问:《实施意见》在推进民办学校收费改革方面有何规定?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退费管理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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