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各種往來清理及大額往來掛賬涉稅風險「參考」

年底各種往來清理及大額往來掛賬涉稅風險「參考」


年底各種往來清理及大額往來掛賬涉稅風險【參考】

年底各種往來清理及大額往來掛賬涉稅風險「參考」

【一】、其他應收款

1、公司借款給股東,掛其他應收款

公司將資金借給個人股東,股東年底未歸還的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股東應儘量在年底還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後再重新借款。

2、公司借款給員工,掛其他應收款

員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員工借支差旅費或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備用金,應按公司的財務制度執行,及時清理借款;

(2)公司出錢為員工購房購車,員工年底仍未歸還借款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員工向公司借款用於應急,年底未歸還借款的,稅法上並沒有規定這種情況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從公司角度來看,無償向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需視同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往來

對於提供資金方而言,將資金提供給關聯公司,即使未收利息,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需視同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同時,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需按照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底各種往來清理及大額往來掛賬涉稅風險「參考」

【二】、預收賬款

我國實行以票控稅,但是並非不開票就可以肆意將納稅義務延遲,預收賬款便是稅務稽查的一個重點,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預收賬款的性質來判斷是否需要交納相關稅金。

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售房款,掛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產品完工後,應開具發票、確認收入,據實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此時如果仍掛賬在預收賬款,就有未按時納稅的風險。


【三】、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掛賬金額大也很容易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主要是因為:

1、企業隱瞞收入,推遲納稅義務,將收款掛賬其他應付款;

2、賬外經營隱瞞收入後借款經營通過其他應付款融通資金;

3、取得虛開發票虛抵進項後資金迴流掛賬“其他應付款”。


【四】、應收及預付賬款

企業應當定期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準備,對預計不能收回的,應當計提壞賬準備。預收賬款可能是已付款,對方未開票,應及時催收發票,如果需要收回,則同應收賬款處理。

應收及預付賬款確定無法收回,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企業的壞賬損失並不是自行清理就可以了,還應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向稅務局進行清單或專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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