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园地|涉法涉诉信访类型化的评析

由国家政策的原因所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要明确政策制定的前期调研、讨论、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等环节,具体工作落到实处。程序型涉法涉诉信访是可以通过相关规则和惩处制度来减少并杜绝的,处理不好,将延伸出实体型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

对于实质终结型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须严格按照信访终结制度来进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一味地压制和拦截,会让矛盾发散和扩大。对于事实终结型的涉法涉诉信访,怎样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进而缓和社会矛盾是转型期社会非常值得关注的。笔者认为,应通过开展专业的信访社工服务来介入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以柔性的手段来减少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进而实现社会工作的作用和价值,也有助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

重复访的问题在实践中尤为突出,实行全国联网涉法涉法信访官方登记,各地各级涉法机关信息共享,既能避免信访人上访的重复奔波,一事多访,也能避免多头登记、人为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等问题产生。信访终结机制中可以根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工作标准,明确申报责任。

信访案件的产生实际上并非全是司法与执法本身的问题,政法机关对这些案件处理合法合理,但是由于信访人生活确实困难引发不断上访,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考虑引入救助机制,协调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消除信访人的对抗情绪,从而息诉罢访。实践中,除了少数信访案件是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利益诉求或无理闹访外,多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是由于政府的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因此,政府应当回归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促进个人获利与推动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是必需的,学界存在两种终结方式,其一是自然终结,另一个是强制终结。本文认为,终结是为了社会和谐,安定秩序,不是简单处理,更不是恶意压制的终结,而是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而自然产生的终结。因此,法治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见庞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类型化及解决机制研究》,载《信访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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