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南充一火锅老板为节约成本多次使用口水油,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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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南充顺庆区公安分局舞凤派出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节约成本,在经营的“串串香火锅”店中,多次将“口水油”端上餐桌。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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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布的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到厨房中的一些工具已帖上封条,现场有正在回收制件口水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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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链

2018年11月9日,顺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长期从事有毒有害黄喉、毛肚、鸭肠等冷冻食品销售业务,将大量问题食材批发至南充。案发后,陈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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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郎中”制售"大力丸"谎称包治百病

2018年3月29日,顺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将四种中药、三种西药以任意比例混合打磨成粉自制成“神丹”出售,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案发后,曾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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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货”冒充高端酒

2018年4月6日,顺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查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向某将散装白酒注入假包装,冒充“茅台”进行出售,涉案金额50余万元。案发后,向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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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敬畏 守底线 警方提醒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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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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