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丨從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個稅改革

解读丨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个税改革

從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個稅改革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劉怡

2018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新實施條例)是1994年公佈以來的第四次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實施條例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新實施條例的以下修訂引人注目:

解读丨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看个税改革

一、加大了對境外人才稅收優惠的力度

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新實施條例對符合居民個人標準的境外人士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更為清晰、規範的表述。在判定居民納稅人身份和納稅義務時,一年內居住的時間標準是183天,而中斷計算的離境標準是30天。為加大吸引境外人才的力度,新實施條例第四條將境外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的免稅標準,由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滿五年修訂為不滿六年,標準更為寬鬆,有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優秀人才、科研專家來華長期、穩定工作。此外,為方便執行,規定納稅人只需“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不是現行實施條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即可享受稅收優惠,充分釋放了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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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了經營所得家庭生計必要支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減除的適用規定,有利於激勵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實施條例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表述變更為“經營所得”,符合綜合稅制的改革方向,也將標準明確放寬為“個人”而非僅限於“個體工商戶”。將“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的表述修改為“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也有助於激勵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將“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納入了經營所得,即將個人所得稅中原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兩個項目進行了合併,統合為“經營所得”。

新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個人創業和自主經營的稅收鼓勵,應時應勢,是一項惠及大眾的好政策。

三、明確了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的相關規定

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勞動性所得徵稅制度的革命性變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新實施條例修訂的一個重點內容在於向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邁進。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均為對綜合所得申報和彙算清繳相關問題的明確和闡釋。新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其他綜合所得專項附加扣除的落實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細化了需要納入綜合申報的情形範圍,更為綜合和全面,在調節收入分配上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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