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


法律視角: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



法律視角: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

對於一個初創企業而言,大多會面臨各類性質與內容相異的工作需要分配、協調各類工作人員予以落實。而在實務中又存在著多種的用工模式,各具利弊。那麼在針對具體工作內容時,又該如何選擇最為適宜的用工模式,以期實現將用工成本與用工法律風險最小化的目標。有鑑於此,今天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這四類最為常見的用工模式吧!

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即我們日常實務中最為常見的勞動合同用工,就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直接管理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區別於全日制用工,是指通常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可在多家用人單位兼職,通常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模式。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實質在於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的人身依附性的差異,而形式在於勞動關係的建立與終止、計酬方式與工作時間等方面的差異。具體如下:


法律視角: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


第一,在建立勞動關係方面: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僅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無需簽署正式的書面協議;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則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超過一年的則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在試用期與勞動關係依附性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一律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要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即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一位勞動者原則上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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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終止勞動關係方面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在全日制用工中,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諸多限制,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在計薪方式與工作時間方面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而在全日制用工中,則通常是以月為計薪週期,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67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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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將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該等被派遣勞動者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並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即在勞務派遣模式下,員工的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公司,但接受用工單位的日常用工管理。

勞務外包,是指接受服務的單位與外包服務機構簽署委託服務協議,將本單位的部分業務委託予外包服務機構,由外包服務機構派員完成相關業務工作的一種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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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勞務派遣,勞務外包與之相同之處在於接受服務的單位都未與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差異之處在於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補充用工方式,而勞務外包則是更高層次的委託服務方式。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第一,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作為一種補充用工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適用於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而勞務外包基於委託服務協議,適用於我國的合同法。

第二,兩者雖然都是接受服務的單位與外部單位訂立合同,但接受的服務並不相同: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接受的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該等勞務需要用工單位自行有效組織與管理,方能夠轉化為用工單位實際需要的服務。而在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接受的是外包服務機構提供的完整的全套服務,並不涉及對外包服務機構人員的組織與管理。

即接受服務的單位對於外包服務機構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外包服務機構自行安排確定,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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