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遇到的糟心事

搬家遇到的糟心事

前段時間房租到期,二房東臨近續租開口漲200房租,本已就對其之前的種種服務不滿索性就另找房源。因為考慮到女朋友的東西太多就再同一個小區又找了一個房間,另一棟樓相距不過三四十米。女友恰巧公司組織旅遊搬家那兩天不在,提前把東西打包裝好了。搬家那天我又找了朋友幫忙,借來一輛小拖車兩人就開始搬東西。預計半天搬完還是來來回回搬了一天,最後真的心態爆炸。把朋友送回去晚上回去收拾房間。

搬家遇到的糟心事

在搬家的過程中因為另一個房間鑰匙被之前的租戶帶走了,東西就先暫時放在了樓道,因為是頂樓想沒什麼人會上來一心在搬東西,搬後面幾趟時發現有東西少了。無可奈何,畢竟是自己沒有看管。整理房間東西放不下,想著通往樓頂的樓梯沒人走,就暫時把東西放在了樓梯靠裡一側。

搬家遇到的糟心事

以上是這次糟心事的背景,忙了兩天到了週一要去上班了,女朋友回來發現丟了幾雙鞋,不樂意了,東西就放在了外面。通往樓頂閣樓的樓梯誰會上去呢?

正上著班,接到女朋友電話,樓道上的東西大部分都沒了。找到物業,物業說清理掉了,哪哪哪可能還在那,自己去找。自己又跑到堆放的垃圾堆裡翻找回來幾雙鞋。找不回來的東西更多

一般都需要先對業主進行勸說和提醒的,物業並沒有處理的權力。我的行為確實涉嫌侵犯全體業主的權益,但物業這麼處理造成的財物損失無法估量,保守估計幾雙鞋兩三千是有的。我作為個人無法證明財物損失的價值,物業感覺自己也很有理。事情過去多日這裡寫出來跟大家分享交流一下,如果你遇到了該怎麼處理?

針對我遇到的糟心事的一點總結:

第一:物業公司不能隨意處理業主放在樓道的東西;因為業主對自己所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任何人不能侵犯。這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第二:但是業主放在公共區域的東西是侵犯全體業主的公共面積,侵犯全體業主權益的行為;

第三: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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