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鞅之逃”談管理中的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原則

從“商鞅之逃”談管理中的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原則

最近看了兩篇文章很受啟發。

第一篇是高建華“中小企業邁向大企業之路——從經營向管理的轉型”,這篇文章提出中小企業要想繼續做大,或者說生存的更長遠一點,需要解決幾個關鍵問題:戰略管理,監督約束機制的建立,客戶關係與信息反饋系統管理,員工信息反饋系統管理等等。

第二篇是頭條自媒體“生猛歷史”文章“不見義勇為就要連坐,暴秦的審案制度瞭解一下”,這邊文章詳細介紹了秦朝的審案制度,用一句話總結的話就是與現代案件審判制度別無二致。這個本身沒什麼,有意思的商鞅建立了這一套還算完善的審案制度,等到逮捕他的時候他卻逃跑了,並在逃無可逃的時候被迫起兵,最後兵敗被殺了。

順帶著說一個知識點,商鞅是兵敗被殺,後來車裂的只是的屍體,而不是或者被車裂的,由此也可以看出來秦國後來的當政者是多麼恨他。

這兩篇文章看起來好像沒啥聯繫,八竿子打不著。但讀完這兩天文章,卻促使我在考慮同一個問題:即管理中的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原則。

1、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是管理的前提與核心

先看第一篇文章,裡面提到關於企業從經營到管理轉型所涉及內容,包括戰略管理、監督約束機制、客戶關係與信息反饋以及員工信息反饋,這些東西其實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決策、執行與監督機制的責權分立問題。

先說戰略管理,對於公司決策者而言,戰略管理是其職責,相應就有權也需要監督執行者的執行情況;對於執行者而言,戰略管理是輸入,戰略輸入錯誤則執行效果必然不佳,戰略無誤,執行出現問題才屬於執行者的問題,因此就有權利要求決策者輸入正確的戰略,否則執行者將不承擔結果不佳的結果。

再說監督約束機制,這個是執行角色與實施角色的責權分離,實現有效監督約束,則執行效果不佳責任多半在戰略;為實現有效監督約束,則執行效果不佳責任在監督約束乙方。

分析了這兩項,我們就可以發現,只有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我們才能搞清楚如果成功了,我們是成功在了哪裡,失敗了則敗在何方。反過來如果還是沿用中小企業經營方式,職責分工不明確,大家一塊商量著做的方法,那麼時候就很難搞清楚到底是哪一塊做的好,哪一塊做的不好。自然,就很難有效的針對問題進行改善提升。

2、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也是對管理者保護

說到第二篇文章,從歷史記載看,商鞅做事是狠辣了一點,但他大節上無愧於秦國。有兩點可以證明,第一秦孝公死之前有意傳位於商鞅,被他婉拒了;第二他知道太子駟與他有隙,但他也沒有反對。

但是即使是商鞅大節無愧,而且作為當之無愧的治世能臣,在被通緝之後,即使是有他自己一手建立且與現代一般無二的審判機制,他依然不相信法律可以保護自己,而是被迫逃跑,甚至被迫起兵,最後落了個身死族滅的下場。

中華民族是一個勤勞勇敢的民族,但歷朝歷代的改革者卻極難有好的下場,到底是什麼原因所致呢?我想,缺乏基本的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意識是重要原因之一。

先說司法審判機制,常見的有立法權、執法權與審判權的分離,這三項權力是相輔相成、互相制約的。當然,除此之外,現在司法體系實現了執法權與檢察權的分離,海洋法系國家還通過陪審員制度來追求對法官權力的制約等等

而在商鞅變法的時代,商鞅之所以不詳細法律可以保護自己,最大的原因是立法權、執法權與審判權都繫於一身。

在位的時候,權力集中固然可以迅速排除雜音,保證管理意圖落地。然而一旦失去權力,那麼另外的人如果想判其有罪,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修改法律,或者更粗暴一點,莫須有也可定罪。

再從另外一個維度來看,為什麼後來的人一定要置商鞅於死地,根子上是積怨太深了。或多或少,商鞅在位的時候制定的很多政策均有很大爭議。但是那個時候並沒有有效的反饋與制約渠道,甚至商鞅自己都不知道原來有那麼多的反對聲音。早知如此,可能就沒有當初了。

企業管理中,很多的貪腐腐敗其實並非這個崗位上的人壞透了,有的時候是不知不覺的,從小恩小惠,說不上對錯的佔點便宜,慢慢的滑入了貪腐的深淵。之所以這個人能夠由小錯到大錯,個人當然是主因,但很大程度上,缺乏監督制約機制,第一次犯錯時沒有提醒警告,這種制度缺陷才是我們更需要警惕與關注的。

因此,在防範貪腐上,有一句話總結的非常經典:首先要是不能貪,從授權機制、權力制衡制約機制、績效考核上不給貪腐的空間,想貪都沒機會談;第二才是不敢貪,通過有案必查,有錯必懲來給予足夠壓力;第三則是不願貪,通過組織氛圍、文化導向來引導人、教育人。

總結:

1、不相容職責分離,是管理的核心與前提,只有從機制上讓大家只有機會做事,沒有條件犯錯,組織整體才能長治久安,保持康健。

2、對於組織管理會產生成本,甚至導致看起來會影響效率。但是從長期看,慢就是快,不犯錯、少犯錯帶來的效率提升要遠遠超過短期的一點效率與成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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