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建微信群搶紅包犯的什麼法?杭州中院裁判入選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

生活中,朋友間總是喜歡用微信紅包發點小錢,一是發著好玩,二是朋友間增進感情,這種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不涉及違法。但是若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案件」建微信群抢红包犯的什么法?杭州中院裁判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5件依法嚴懲網絡犯罪指導性案例。杭州中院審理的“微信搶紅包案——《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入選。迄今,最高法院已陸續發佈20批共106個指導性案例,我省法院有10件入選,其中杭州法院3件,位居全省第一,在全國地級市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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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06號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

開設賭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8年12月25日發佈)

關鍵詞

刑事/開設賭場罪/網絡賭博/微信群/微信群搶紅包

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決)在杭州市蕭山區活動期間,分別夥同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組織他人在微信群裡採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分別幫助向某在賭博紅包群內代發紅包,並根據發出賭博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

裁判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二、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四、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五、隨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機6只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不服,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終1143號刑事判決:一、維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項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二、撤銷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原審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夥同他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均系從犯,原判未認定從犯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對謝檢軍予以從輕處罰,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均予以減輕處罰。楊澤彬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高壘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案發後退贓,二審審理期間楊澤彬的家人又代為退贓,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錢安定、胡榮、張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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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以什麼優勢入選?

理由在此!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旨在明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並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根據設定的賭博規則,以搶紅包方式,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近年來,利用微信群以搶紅包的方式開設賭場的案件屢見不鮮,危害嚴重。發佈該案例,既能指導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類似案件,也能教育引導社會公眾遵紀守法,同時也有助於促進完善網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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