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投保“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必读」投保“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保险投保“如实告知”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有人心存侥幸,有人胆战心惊,也有人不知所措。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只要我们了解了如实告知的相关操作空间,再根据自身情况精准投保,就可以事半功倍。

  近期先后有十几位朋友在交流中都涉及到了“投保如实告知”的问题。其实,在之前的交流中,我们也都有涉及到如何在保险投保中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看到这么多朋友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困难重重,今天我们就再次讨论一下。

「必读」投保“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我们先从法理角度看下《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目前商业保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法律基础。据此,在操作层面对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讨论。

一、仅仅是针对询问进行如实告知

1、不问不答

  我们国内保险行业采用的方式为“询问告知”方式,也就是说,倘若保险代理人(或者在线投保时的“告知“环节“),在你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作出询问,是可以不主动回答的。

  告知书往往需要投保人亲自签名确认,若是网站投保,在线勾选也可认为是本人确认。

「必读」投保“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2、不知者无错

  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在疾病定义、名称叫法等等方面是存在着天然的“不专业性“的,因此,我们只要出于本人认知的“真实性“,对相关告知内容的客观存在进行确认即可,不扩散,不延伸,不猜测。

  这里的客观存在的标准,一般是指医院诊断、住院记录、购药用药历史、治疗记录、体检记录等等,还有的就是投保历史、延期或拒保历史、理赔历史等。如果上述范围的事项客观存在并有相关记录,就属于应知应告的范围,反之,如果没有,那就在投保人自己的掌握了。

二、保险公司如何调阅你的疾病记录?

  出于成本的考虑,保险公司更多采用的是“理赔调阅“的方式(当然,保险公司对一些高风险性的客户,会采用投保调阅甚至投保体检的方式,不过,这方面占比很低)。

  还是出于成本的考虑,目前保险公司还无法做到“100%调阅”,只能对一些疑似案件,调阅相关疾病记录和保险记录。那问题来了,保险公司一般会对

那些理赔申请进行疾病记录调阅呢?

1、理赔距离投保时间短的案件

  保险公司会重点调查那些保单生效时间不长就发生保险责任的案件,这个非常好理解,因为有些人在投保时就是“带病投保”,过了观察期就理赔,简直就是在考验保险公司核赔师的智商。

2、赔付金额大的案件

  这个没什么可讲的,大额案件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普遍关注的,至于多少算大额,每家公司的标准都不一样,一般来讲超过十万以上的案件都会仔细调阅审核。

3、赔付记录多的案件

   一些投保人可能存在多次理赔记录(在一家保险公司或者多家),那这种案件,核赔部门就会加大审核力度,充分调阅相关信息,力图找到其中的蛛丝马迹。而相对于“投保黑名单”,各家公司对“理赔黑名单”的分享程度是高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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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投保的案件

  这方面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较大,往往是在前面几种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会通过行业交流的方式,整理客户是否存在“在较短的时间段内,在多家保险公司集中投保”的现象,若是存在,即为重点调阅案件。

三、两年不可辨条款的实际操作空间

  这个指的是保险法在第十六条第三款加入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款,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业绩,无限夸大该条款的作用,甚至作为诱导投保人不进行如实告知的借口,告诉你“有病无所谓,只要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会赔”。

  然而……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

  其实,该条款仅仅是作为“保单有效性

”的不可争议依据。意思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便成为了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如隐瞒病史或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拒赔。初衷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公司要主动进行风控和限制保险公司肆意解约并拒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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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投保人的理赔疾病,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就可以拒赔。

四、相关操作性建议

1、高度重视你的体检或诊疗记录

  早些年的病例都是手工写的,调阅和审核起来费时费力,难免出现“漏网之鱼”,而自2017年4月开始,国家实行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医生必须写电子病历,门诊和住院病历最少保留15和30年以上,那这方面的运气就没有那么好了。

  因此,在我们日常的检查和诊疗期间,若对记录有异议,要及时沟通并更正,不要为后续无端埋雷。

2、不要用自己的医保卡为他人就医购药

「必读」投保“如实告知”的正确姿势

  这个不用多说,就医和购药记录很有可能会在保险理赔时,作为保险公司指控你带病投保的证据,更何况国家在这方面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强,时不时有涉嫌医保诈骗案被曝光。

3、擦亮眼睛防止“投保坑”

  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细化,各家公司的产品在投保告知和门槛方面已经开始差异化竞争,出现了一些可以“带病投保”的险种。我们在投保时,要仔细研究保险责任和投保告知,比对自身情况,精准投保。其实,这也是近两年互联网在线投保盛行的原因之一,互联网保险除了费率普遍较低以外,在投保过程中就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责任条款、投保告知明细、投保规则等等,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

  千万不要轻信一些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毕竟理赔不是他们能说了算的。

4、保险要早买

  比如小宝,每年体检之前一定要给自己再做一份加保。

  这才是最重要的,当检查或诊疗记录发生后,不管怎样都会对后续的保险投保产生负面影响,与其在“如实告知”上如履薄冰,还不如趁着没有发生重疾诊疗记录,

踏踏实实买足保险,堂堂正正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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