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第三代毒品

在百度搜索欄裡輸入“芬太尼”三個字,第一條不是關於這個名詞的解釋,也不是資訊或廣告,而是一個藍色的長條框。框裡八個字:健康人生,綠色無毒。後面緊跟一條鏈接,點擊,直接跳轉中國禁毒網。這是一種強效麻醉性鎮痛藥,適用於治療疼痛和手術鎮痛,其鎮痛效果約為嗎啡的80倍。但同時,它又是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之後的第三代毒品——“實驗室毒品”中的重要成分。據國家禁毒辦稱,2012至2015年間總計僅發現芬太尼類物質6份,而在2016年發現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中,芬太尼類物質有66份。因此,從2017年3月1日起,公安部、衛計委、國家食藥總局決定將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四種物質,列為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但新的替代品還在源源不斷地研發,和監管比速度。

中美破獲製售“芬太尼”大案

被告人一走進法庭,旁聽席上就響起了家屬們低低的啜泣聲。

出現在法庭上的被告一共有9人,案件則是2017年中美聯合破獲的一起跨國售賣芬太尼的要案。2018年11月29日,該案在邢臺中院開庭。

2017年8月,美國移民海關執法局在調查一起芬太尼毒品案件時,發現一名中國籍嫌疑人涉嫌販賣芬太尼,美方即向中國禁毒委員會提供了線索。

根據美國新奧爾良市提供的線索,邢臺市橋西分局刑偵大隊開始實施抓捕計劃,最終,焦點匯聚在橋西區一棟住宅樓裡。嫌疑人王某租用一間住宅,成立“湯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後又與另外兩名嫌疑人夏某強、夏某璽合夥開了另一家公司,兩家公司均招聘數名英語好的業務員,“翻牆”在境外網站上發帖銷售“醫藥中間體”(即新精神活性物質)。收到國外訂單後,在國內通過中間人介紹,交由化工廠家生產芬太尼、阿普唑侖、卡西酮類等列管藥品。

找到王某並不容易。一直到11月,警方才鎖定其工作室,在業務員“開工”時,一舉抓獲了所有人員。

“他們根本就沒料到會有人來抓捕,桌上電腦都還開著,還在跟外國客戶交流。”橋西公安分局禁毒中隊長李隊長說。

順藤摸瓜,2017年12月,中間人蔣某、楊某以及生產商劉某等涉案21人全部落網。在法庭上,被告均向法官表示認罪。

但同時,除了生產者劉某,其餘被告均稱,自己對這種經常提起的“芬太尼”並不瞭解。劉某向法官陳述,當中間人蔣某給他芬太尼的CAS編號後,他專門上網查了一下,發現該物質為國家列管藥品,遂告知蔣某“是管制品,不能做”,但蔣某跟他說,讓他做一兩克拿給客戶看,發個測試報告,看客戶認不認可。於是,他便製作了少量的芬太尼。

“我知道它是列管藥品,但列管藥品並不等於毒品。”劉某辯稱。

禁了一個,十個“新品”冒出來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所謂毒品,是指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中國公安大學偵查與反恐怖學院副教授、禁毒研究專家包涵告訴深一度記者,本質上,毒品和藥品之間在藥理屬性上並無明確界限。一部分毒品其實已經幾乎沒有藥用價值,譬如冰毒,此類毒品很容易與藥品進行區分。但仍然不少毒品同時也是藥品,例如嗎啡、鴉片等,在這種情形下,依靠藥理屬性就很難對它們進行區分。

“列舉到管制目錄中的藥品,從法律定義上看,就可以視為毒品,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除了區分毒品和藥品之間的界限,還有如何把這個毒品本身的概念和列管名單中的藥物之間的區別,形成一個普通人能感知的程度。一般人對於已經形成固有觀念的毒品,可能有比較敏感的認識,例如海洛因、可卡因、冰毒,但對於新興的毒品,大家可能很難形成這樣的印象。”

劉某、蔣某以及跟境外客戶聯繫的王某,在這條界線上反覆“試探”。根據蔣某的供述,她才是那個根本什麼都不知道的人,“以前有客戶跟我說這個東西不是管制的,後來劉某也跟我說,這個東西不是管制的。”

而負責生產的劉某則稱,第一次做了芬太尼的樣品後,蔣某遲遲沒有消息,很久之後,突然又跟他取得聯繫,告訴他,有人做了芬太尼的替代品,成了列管藥品,問他能不能研發新的芬太尼替代品。於是劉某便買了兩千克原材料,做出了4種芬太尼替代品。後正式售賣的有3種。

“我以為芬太尼加了其他東西,就不是芬太尼了。”劉某說,在他看來,這是一種混和物。

而所謂“第三代毒品”,其實就指如芬太尼衍生物此類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又稱“實驗室毒品”,在包涵看來,其合成本身就帶有明顯的規避法規的屬性。“這種物質一般缺乏藥用價值,它們被合成出來,就是為了故意去規避這(列管)附表。你管了什麼,我就盯著附表目錄來做一個裡面沒有的。”

實驗室毒品變化極快,猶如九頭蛇海德拉,砍掉一個,便以極快的速度重新長出兩顆。立法機關將某種物質列入列管名單,很快就會有相似的十種“新品”冒出來。

作為藥品,芬太尼是有醫用作用的,但芬太尼進入列管名單後,有些不法分子,在芬太尼的鍵位添加一些其他的基團,成為了新的“芬太尼替代品”,如說卡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等。如今,共有23種芬太尼類物質被列入了管制名單管,但管制的速率,卻始終比不上開發一種新的芬太尼替代品的速度。

2017年中下旬,在邢臺的王某通過QQ聯繫中間人蔣某,從劉某手裡購買了300克芬太尼替代品,從中間人楊某處購買了1公斤阿普唑侖。

王某隻有小學文化,在法庭上,他告訴法官,他對於芬太尼的全部瞭解,源於在武漢參加的一次展會。他知道這種東西國家有限制,但不知道是不是毒品。由於他做外貿生意,主要做化工產品,有外國客戶跟他提出要求,他就想辦法去找生產。而警方亦向深一度記者證實,王某從2018年開始涉足此類產品生意,並不是其生意的主要部分。

同被羈押的王某公司的業務員,是一群年輕的女孩子,她們告訴法官,她們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外貿網站上覆制粘貼廣告,“來應聘時,老闆說我們做醫藥中間體,具體是什麼不是很瞭解,只記得名稱是F開頭的。”王某給她們配備了專門的工作手機,當有客戶打電話來詢問報價時,業務員便將客戶詢問的名稱轉達給老闆王某,由王某來報價。前期的訂貨收貨、後期的發貨,都由王某一人完成。

致癮性難評估,如何量刑?

目前實驗室毒品的致癮性不好評估,“因為它太新了”。以前的毒品,經過大量的研究試驗後,從成癮性、社會危害性出發,通過《非法藥物折算表》對應到法律上的懲罰,標準清晰,便於量刑。但實驗室毒品更新速度快,研究和評估的速度跟不上。“很多毒販,包括製毒的人,都沒有專門論證過這個東西到底有多厲害,這就很危險。”並且,“實驗室毒品的靶向效應很強,你想要什麼樣的效果,現在基本上就可以做出什麼樣的效果,且造價便宜。”

劉某承認,他並不知道自己生產出來的“芬太尼替代品”究竟會有什麼樣的功效。在此之前,他一直跟一些藥廠合作,生產非列管類的藥物中間體。劉某妻子說。他極少在家人面前提工作上的事,更別提主動製毒。

製藥和化工專業人員告訴記者,此類物質數量太多,即使業內專家,有時也做不到完全覆蓋。但毫無疑問,在專業學習中,或多或少會對“列管藥品”有了解,“至少養成習慣,做什麼東西前先去搜一下是不是列管。不是說列管就不能做,但自己心裡得有個底。”

一位藥劑行業的從業者告訴深一度記者,對於芬太尼,他只知道國家只批准幾個企業生產這種藥,但怎麼製成毒品、製成哪種毒品或者管制到什麼程度,他亦不是很清楚。

“類似新精神活性物質這樣的東西,有的還沒明確其藥用價值,因為其醫療用途可能需要長時間探索及科學的驗證和評估,我們在沒能明確這個物質的藥用價值之前,很難把這個東西和毒品區分開,同樣的物質,用在醫療上就是藥品,用在非法的場合,它就是毒品。”

在庭審現場,律師們亦指出,目前尚未有證據表明,本案中流通出去的藥品被用於非法用途,“被管制的藥品不等同於毒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才是毒品。”生產者劉某的辯護律師張雨如此強調。而王某的律師李克非則告訴記者,對於列管藥品,信息傳遞仍比較滯後,“包括此次起訴書上設計的一種藥物,從百度上都沒有搜到。”

“實驗室毒品”的管理之惑

在我國,流行的仍為傳統毒品,生產的“實驗室毒品”主要還是銷往國外。邢臺禁毒大隊的宋副隊長稱,打擊“實驗室毒品”,難點不在於抓捕,而是很多東西根本不在列管範圍之內,“什麼時候列入了列管範圍,我們才能去抓。”外國的客戶從中國訂芬太尼,就是打了一個時間差,外國已列管,但在國內尚未列管。

實際上,中國在列管藥品管理方面水平先進。包涵告訴記者,2015年,針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規範,也就是《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專門增設了一個目錄,叫《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增補目錄》,實際上,中國已經將新精神活性物質與傳統毒品麻醉藥品分開管理。此類藥品有專門的管理法,接觸有嚴格的登記制度、開藥也須有專門處方,以及還有醫藥備案登記制度,可以追溯每一筆藥物流通去向。

“整體來講,制度沒問題,但這種單一的制度並不能很好地防住新精神活性物質。”包涵稱。根據最新資料,2018年的世界記錄報告裡提到的新精神類活性物質有800多鍾,已遠遠超過了1961年麻醉藥品公約和1971精神類藥品公約裡列管毒品的總和。“種類太多了。列管毒品的意義就在於,告訴普通人,這個東西是非法的。他明白了以後,才具有違法性認識,進行處罰也才有意義。”

各國也在摸索新的管制辦法,如儘可能縮短這個管制的時間(稱為臨時列管),美國出臺“類似物管制”,加拿大、澳大利亞則有“骨架管制”等。但實際上,都只是縮短管制和研發出新一代毒品的時間,沒法做到提前管。

希望這次中美會面後,我們能夠正視目前存在的困境,重視這類藥品的管控和使用。

(部分內容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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