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頻繁打電話、發短信侮辱他人,該如何認定和處理?

現實生活中,多次打騷擾電話或發送騷擾短信侮辱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法律將如何規制和處理?


預計閱讀時間:3分鐘

文 | 張穎律師

來源 | 張穎律師的法律博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实务」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他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相關案例

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的行為可以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進行處罰——李國仁訴成武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屬於採取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並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機關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應屬適用法律錯誤;但如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應將電話中的口語表達視為語音信息,並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按照其相應違法程序進行處罰。

「实务」频繁打电话、发短信侮辱他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司法觀點

發送信息干擾他人生活行為及其特徵

發送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特徵。本行為的主體是符合本法規定,達到14週歲的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2)主觀特徵。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種行為。

(3)客體特徵。本行為侵害的客體為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所謂正常生活秩序,是指由法律和道德規範化了的生活秩序,是被社會公眾所接受並自覺遵守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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